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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羊保被控破坏集体生产案(3)

时间:2012-12-14 05:5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评析」 破坏集体生产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羊保的行为不符合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这是因为:(1)


    「评析」

    破坏集体生产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羊保的行为不符合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这是因为:(1)破坏集体生产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案被告人李羊保之所以将砖窑及窑场分给本队村民,主要是因为此砖窑和窑场长期为杨安无偿使用,使集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李羊保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在于迫使杨安归还集体财产,以维护本队的集体利益,而不是出于对杨安的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2)破坏集体生产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实施了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羊保将砖窑及窑场分给本队村民,是在其职权范围内正常行使集体财产的处分权,是合法行为。他既没有直接实施扒损砖窑的行为,也没有指使或者暗示村民将砖窑扒损。导致部分村民将砖窑扒损的原因,是杨安长期侵占砖窑,不交承包费,激起群众公愤的结果,李羊保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破坏集体生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工、农业集体生产的正常进行。本案中的砖窑虽属第三生产队集体所有,但因为被杨安长期占用,收益全部归己,其生产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集体生产变成了个体生产。砖窑分给村民之后,部分村民将砖窑扒损,造成停产,实际受到损害的只是个体生产,不能视为是破坏了集体生产的正常进行。况且这个砖窑的生产已经影响了村容,不宜再继续生产,以李羊保为代表的生产队领导班子决定将该砖窑分给村民,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根据以上各点,一、二审法院确认被告人李羊保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宣告其无罪,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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