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应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的方式获取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只要具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应适用刑法第263条(标准抢劫)定罪处罚;二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照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三是前获取财物的行为既遂,但未达到“数额较大",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的,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是其他罪名;四是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数额较少,暴力或胁迫手段情节轻微,确属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作者系新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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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新都刑初字第148号。
?2?杨旺年:《转化犯探析》,《法律科学》1992年第6期,第37页。
?3?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667页。
?4?张国轩著:《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237页。
? 5?张国轩著:《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238页。
?6?周密著:《犯罪与证据》,法律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181页。
?7?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47页。
? 8 刘荣生著:《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39页。
?9?张国轩著:《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99页。
?10?“准”字的含义是指程度上虽不完全够,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12月第1版,第1511页。
?11??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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