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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破坏选举案

时间:2012-12-14 11: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被告人:张华,男,35岁,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原系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1996年8月8日被逮捕。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初,被告人张华所在的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进行村民委员会主任换届选举。在换届选举期间
被告人:张华,男,35岁,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原系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1996年8月8日被逮捕。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初,被告人张华所在的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进行村民委员会主任换届选举。在换届选举期间,张华为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成功,先后用人民币贿赂刘某某、邱某某、彭某某等六名选民,共计贿赂人民币金额950元。同时,在换届选举前夕,张华还经常在其家中设宴招待选民,采取请村民吃喝的手段,让选民为其投票或拉选票。仅1996年1月5日(换届选举前一日),张华在家中摆酒席就达三十桌,并在宴请中明确告知选民选谁或不选谁。经此次换届选举,被告人张华当选为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判」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华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为达到个人当选的目的而采用贿赂选民、请选民吃喝等手段让选民为其投票或拉选票,其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其没有贿赂选民及请选民吃喝的行为,作无罪辩解。被告人张华的辩护人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定罪。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违法《选举法》的规定,采用贿赂选民、请选民吃喝等方法拉选票,致使部分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被告人当选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选举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1996年9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华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后,被告人张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华在都拉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贿赂及宴请选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该院认为,上诉人张华在参加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换届选举期间,虽有贿选行为,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整和处分。张华的行为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适用范围,涉及的问题不应适用该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张华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定罪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张华及其辩护人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应予采纳。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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