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被告人岑潮作、岑树柏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处理这类案件应当严格分清破坏选举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分清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界限。本案被告人岑潮作、岑树柏用金钱收买部分镇大人代表,目的是要改变选举结果,让被告人岑树柏当选为江洲镇镇长。这种行为是以贿赂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它与侵犯客体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的行贿罪有着显著区别。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情节一般,可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破坏选举罪。本案被告人岑潮作、岑树柏贿赂镇人大代表的情节严重,造成了江洲镇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已构成了犯罪。恩平市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对两被告人定罪处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