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高兴的是,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起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已经拟出。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民主权利,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做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将要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二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后增加第二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同时,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刑罚部分作一修正: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熞悦獬鱿帜承┢苹笛【僮锏淖锓冈谛谭V葱衅诩溆捎诿挥邪?夺政治权利而仍然享有选举权的尴尬局面。三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加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治安处罚条款,形成我国完整、严密的保护人民民主权利之法网。 (评析人:鲜铁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