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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辩诉交易制度(3)

时间:2013-01-01 00: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拥有十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规范、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充分审查案件的一系列因素后做出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决定,是辩诉交易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讲,看一个检察官运用辩诉交易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拥有十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规范、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充分审查案件的一系列因素后做出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决定,是辩诉交易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讲,看一个检察官运用辩诉交易正确与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但证据材料不充分或证据材料很多,但证明力不强;(2)被告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人是否为累犯;(3)被告人是否出于自己或一时激怒所采取的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利于被告的情况;(4)被告人确实犯了罪(事实上的犯罪),但可能法律上被认为无罪,(5)判决所需的证据从理论上讲不存在或绝对不存在。检察官只有在存在以上几种情形下,才能运用辩诉交易接受被告人的认罪请求,与其达成一定协议,否则则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 

  (三)充分发挥法官的监督作用 

  辩诉交易在运行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必然会滋生出腐败,因而充分发挥法官的监督作用,对于保证辩诉交易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在庭审时对交易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如发现交易协议非出自被告人自愿或被告人误解的情况下,法官有权裁定撤销交易协议,要发回检察院重新起诉。法官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交易的自愿性。为了保证交易的自愿性,要求法庭在接受有罪答辩前,法官首先要在公开法庭亲自询问被告,确定有罪答辩是自愿的,不是强迫、威胁的结果,也不是脱离答辩许诺的结果,同时还应当让其充分了解认罪答辩的后果,否则不能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2)交易的平等性。为了保证交易的平等性,要求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一定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作出,而且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被告人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比较接受协议与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3)监督交易中的“毁约”行为。在交易中如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在经宣誓或者公开记录在案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其后撤回答辩的,那么在因伪证或虚假陈述所进行的刑事诉讼中,这一陈述将被用来作为反对他的证据。如果控方的检察官只是通过辩诉交易引诱被告人作有罪供认,却并不兑现其所做出的承诺,那么允许被告撤回先前的有罪答辩,而且明确规定已被撤回的有罪答辩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广泛实施,并发挥重大职能作用,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但我们在移植该项制度时切不可盲目照搬引进,而应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民情综合考虑,经过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中加以借鉴适用,从而切实发挥其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特性,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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