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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行为辨析(2)

时间:2012-12-12 09: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李某、蒋某某、任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因无端怀疑被害人偷窃其手机,为逼迫被害人承认该事实,经预谋后公然强行挟持被害人并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实施非法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李某、蒋某某、任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因无端怀疑被害人偷窃其手机,为逼迫被害人承认该事实,经预谋后公然强行挟持被害人并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达40余小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各罪犯共同对被害人采取电击等方式进行伤害,致被害人受轻伤;罪犯蒋某指使罪犯李某奸淫被害人并当场拍摄淫秽照片,罪犯蒋某某单独强行奸淫被害人;三罪犯还分别采取拍裸照、淫秽下流的手段强行对被害人进行多次猥亵,后又强行挟持被害人持储蓄卡到银行取款,劫取被害人现金五千元,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严重,蒋某、李某、蒋某某均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任某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其均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分析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对各被告人认定分别犯有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但对各被告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过程中,采取电击等暴力方式致被害人受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定分歧意见,公诉机关对此是以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我们认为应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将故意伤害罪吸收,以非法拘禁一罪从重处罚,应改变公诉机关对该罪的定性,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前三名被告人相应幅度法定最高刑三年,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二年,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故意伤害犯罪有关的转化型犯罪,涉及到结合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罪数形态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凡刑事法律其他法条对故意伤害行为另有罪名规定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而不另行定故意伤害罪。如以暴力方法绑架、抢劫、强奸等,暴力即使是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乃至造成被害人死亡,也只属于结果加重犯,而被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所包容,以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应再另行加上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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