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短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利用短信诈骗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因短信犯罪的隐蔽性较强,给案件的侦破及审判带来了很大障碍。本文就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展开叙述。同时就法律适用谈谈拙见,以期求教于同仁大家。
【关键词】短信诈骗 证据收集 罪名
一、现状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手机短信业务因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赢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手机短信开始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信息产业部数据显示,我国移动短信业务量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05年前5个月短信业务量为1147.8亿条,同比增长了39.6%。目前我国移动电话用户为3.58亿户,人均每月发送短信64条。从2005年1月20日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小灵通和手机之间终于实现了短信互发,一改往日小灵通用户要与小灵通用户之间才能互发短信的历史,这无疑将大大刺激我国短信业务的发展。 伴随“拇指经济”爆发性增长的同时,无孔不入的“中奖短信”“六合彩短信”“办证短信”“交友短信”等短信骚扰让人不堪忍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传播虚假信息诈骗钱财,诈骗手法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的新的违法犯罪问题。 二、证据收集 短信息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害人多,实际报案人少,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在此类犯罪中,多数案件的受害人怕麻烦,认为被骗的金额不大,且追回被骗财物的可能性又极小,不愿报案。部分受害人有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怕被牵扯出其它职务犯罪行为;或者害怕暴露自己购买国家违禁物品、如“六合彩特码”等的行为。二是犯罪涉及范围广。由于犯罪侵害的对象范围较广,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仅要跨地域,而且往往要涉及到电信、银行、邮局、网络监管等好几个部门。不少银行网点和自动柜员机的录像资料只保存一个月,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往往会使这些部分证据丢失。犯罪嫌疑人利用短信诈骗时,往往采取满天撒网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受害人大量群发短信,因此,在短信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众多。如果案子涉及到几百个受害人的汇款项目,长途取证所带来的巨大开支也让侦查部门不堪重负。三是作案人除了具有反侦查意识外,还具有销毁证据的意识。其特点:组织严密,分设多个小组,相互之间只使用“工作电话”单线联系,自行发展成员,形成网络状犯罪组织;分工明确,有专门小组负责发送短信、接听电话、办理银行帐户、购买电话卡、提取被骗赃款;作案手段隐蔽,采取异地发送短信,利用电话呼转功能异地接听电话,采取异地取款,团伙成员之间以假名相称。以假身份证购置手机卡号、开设银行帐号。犯罪分子抓住被侵害对象的心理,广发诱惑性短信息,骗取其信任,套取赃款。一旦得逞后,即迅速提款,立即注销所用卡号或直接更换新的通讯工具;犯罪手段新颖。熟悉电子通讯技术,利用手机发射器群发短信,谎称用户在商场购物,刷卡消费,并留下查询电话,引诱别人上当。当一些缺乏防范意识的市民拨打电话进行询问时,他们设计步步套牢,最终使市民将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他们指定的帐户上。四是案件证据获取比较困难。犯罪分子大多选择无需身份登记的充值手机卡和以虚假身份证件骗领的银行卡的方式作案,一旦诈骗成功会立即变换住址,并将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丢弃、销毁,使侦查机关仅仅依据犯罪分子遗留的账号、手机、电话、汇款地址、姓名等线索难以确定其真实身份,给侦破案件带来极大的困难。此外,由于作案人不与受骗人直接见面,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号、手机、电话、汇款地址姓名等很难确定作案人的真实身份,而且作案人经常在诈骗得手后变换住址,这使得案件证据的获取更加困难。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如何使单个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达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是每一位侦查人员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短信息诈骗犯罪案件中,主要的证据有作案工具(如手机、电话、电脑或短信群发器等)、诈骗短信的内容、受骗人的汇款单、提供给受骗人的银行账号以及作案人收款后的收款底单等。在侦查过程中,对这些证据的保全意识如何?直接涉及到短信诈骗案件侦破能否成功。侦查部门要打破取证工作的被动局面,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妥善处理立案问题与建立侦查协作机制 由于此类案件“犯罪行为地” 太多,容易使公安机关在管辖上相互推诿。在实践中,受害人往往会向短信内容中虚构的公司所在地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没有此公司,或者此公司并没有进行此项活动,从而发现被骗,被害人往往会向此类公司的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但是,在短信中涉案的公司往往是无辜的,甚至是虚构的。因此短信中涉案的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往往会拒绝立案。如果被骗人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手机短信诈骗的单个案件往往涉案的金额比较小,而且破案的难度比较大,因此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认为对于这样的小诈骗案件,自己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远赴外地办案,因此也会拒绝立案,从而发生互相推诿情况。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案件还没有进行深入侦查之前,应该由最初受理报案的地方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当然,随着侦查进一步的深入,也可以由不同的涉案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共同管辖,或者由最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在机制上,建立区域性侦查协作。针对犯罪分子使用"漫天撒网"式的作案手段,侦查部门应注意与兄弟省市加强联系,互通情报、密切协作,实现由单兵作战转向联合作战转变。如果仅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侦查成本势必大大增加。建立侦查协作是解决此类犯罪范围广、流动性强的良方。当然,侦查部门也应与网络监察、行动技术、治安、派出所等警种密切内部协作关系,形成战斗合力。由于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在一次作案得逞后会继续作案,因此还可以及时串并案件,将分散、零星的信息集中起来,从中发现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 (二)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来发现线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