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例中,行为人实际上就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然后再使用,如果符合其他条件,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及以盗窃罪论。 四.结语 2005年11月1日,鉴于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从事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危害当前社会治安的一种公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工作。这次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民众接触多、影响大、反映强烈的违法发送手机短信息的行为,其中包括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息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情况。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积极发动群众,及时获取线索。由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直接受理群众对手机违法短信息的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坚决依法查处,并根据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对涉案手机停止服务,对涉案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同时依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的责任。相信随着短信息治理工作的深入,能够抑制住短信诈骗的猖獗态势。
注释: [1]蒋建云,孙展明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其侦查对策》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5卷第三期。 [2]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页517。 [3]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页529。 [4]阮齐林 05中法网基础课堂笔记《刑法》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年,页356。 作者:南昌中院 殷国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