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科技作案,并进行跨区域的流窜作案,行踪不定。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固定的电话和固定的地址,很难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需要与电信部门银行部门紧密协作,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来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加强对手机短信的监管,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诈骗的特点是,大规模、大范围地发放诈骗信息。这就会使某一部手机上出现短时间之内大规模发送短信的特点。因此电信部门可以从发送短信的频率进行监管,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如果通过查证,结合其他线索可以确定是刑事案件,即进行立案侦查。此外,通过对手机短信的监管,可以利用手机发射的信号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绝大多数的此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是暴露的。虽然手机是可以移动的,但是我们可以利用手机发射的信号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一方面通过对银行资金流向、帐户的监管发现案件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取款地点。犯罪嫌疑人进行短信诈骗,绝大多数的诈骗资金是通过可以异地存取的银行卡支取的。这些银行卡帐户的资金流向往往有一定的规律特点,例如异地存入、异地支取、帐上资金停留时间周期比较短等等,这些反常表现在银行的监控体系中都能够体现出来。如果加强与银行的协作,银行及时将这些信息反映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查证以后,也可以作为立案的线索来源之一。而且通过进一步查证银行帐户,可以确定取款地点,争取在犯罪嫌疑人取款时当场抓获。虽然犯罪嫌疑人取款地点往往与其隐藏居住的地点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取款的地域范围,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同时,可以根据它的取款规律,监控可疑的帐户,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利的条件。 (三)证据的固定及证据链的形成 利用手机短信息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没有正面的接触,所有的联系都是通过电话进行,通过辨认的传统方法获得直接证据已不可能。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固定和提取犯罪证据,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往,主要是利用手机短信、电脑、电话、群发器以及银行的数据处理或终端取款机进行,手机短信、电脑储存的相关信息、群发器上的信息和银行数据等是此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的证据。 侦查部门接受群众报案应详细做好记录。对于手机上存储的诈骗短信息可以用拍照的方法将时间、内容固定下来。 公安机关应取得电信部门的配合,调取作案手机、电脑、群发器发送的短信息记录、小灵通的通话记录以及受害人电话的通话记录。如果有条件,还可对受害人使用的电话开通来电显示功能和录音功能。及时查找作案人通过ATM机异地取款留下的取款记录或取款凭证,有录像监控设备的地方还要获取音像资料。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下功夫,防止其借口手机不是自己使用的而逃避打击。另外,犯罪嫌疑人一般对手机开户和银行开户都进行了身份隐蔽,这就为证据的固定和提取提出了新的问题。虽然通过手机短消息能够确定发送此短消息的手机,但是又如何确定手机的持有人?手机的短消息一定是手机的持有人发送的吗?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何种方式进行取款?等等,这些都涉及到相关证据的获取问题。我们认为,利用手机、电话、电脑或群发器发送的信息以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记录,虽然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具体联系内容,但是这也是联系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一个间接证据,如果加上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同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至于犯罪嫌疑人获取赃款所涉及的证据,虽然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自动取款机异地取款,但一般都有取款所留下的数据或取款凭证,有的地方可能还有取款录像,通过与邮局、银行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应该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证据。[1]选准破案突破口,实行“四查法”。选择案件最容易攻破的薄弱环节,从中打开查明案情的缺口,就能为获取犯罪证据开辟有利空间。一查短信息中所留电话。调查发送短信息的手机号码和短信息中包含的电话号码,查明犯罪嫌疑人手机、小灵通的入网地、开通时使用的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源头信息。二查作案人银行账户信息。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访问,查明犯罪嫌疑人开户的时间、地点,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口音、体貌特征、使用的身份资料、联系电话等信息。必要时可提取犯罪嫌疑人的遗留的笔迹、指纹。三查账户资金流向。调取犯罪嫌疑人账户及受害人账户异地取款的资料,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银行卡交易的情况,可以先打入一些现金用作诱饵,对自动柜员网点进行伏击守候,开展控制下交易工作,进而抓获现行。四查从发卡行的网络银行系统查询入手,倒查犯罪分子上网的IP地址,然后锁定嫌疑地址、电话机主。必要时可以在重点范围内公开悬赏,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 当然,这里涉及一个短信证据问题。手机短信具有书面语言的功能,它能够以文字、符号、图形记载一定的内容和表达一定的思想,能够储存在手机中,能够表明或查明发送者、接收者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手机短信所反映的信息,若与案件事实有关,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化证据,手机短信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具有容易被篡改、灭失的特征。倘若手机遗失,抑或操作不当,甚至故意改动其内容,都有可能导致其失去证据效力;二是具有不确定性。即手机短信内容往往难以证明其系对方当事人所发。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手机短信的内容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确认。 (四)做好受害人工作,使其积极协助破案。 一些短信诈骗案中,让警方苦恼的是,很多人不愿报案,这给案件的侦破及审判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即使诈骗嫌疑人被抓,要找举证人,多数受害人也不愿站出来。据去年年底出版的《了望东方周刊》报道,厦门市破获的一起特大手机短信诈骗案中,已查明与安溪籍犯罪嫌疑人有通话记录的受害人达2800人,但报案的只有15起。安溪县龙门派出所的民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连续打了近百个电话,受害人都矢口否认了。泉州市公安局曾向被骗者发出377封协查函,结果只有3封回函。这么多的受害人选择了沉默,是因为六合彩本身就是政府打击的赌博行为。同时受害人要面子,不愿让人知道自己的愚昧。多数受害人的不配合,客观上对诈骗犯起到了保护作用,也给警方破案增加了很大难度。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注意策略,打消受害人顾虑,争得他们得配合。以期给案件的侦破提供更多线索。 三、法律适用 犯罪份子通过手机短信实施诈骗,手法众多,其触犯的罪名可能因诈骗的手法的不同而各异。笔者逐一予以分析。 1.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