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2] 以下几种诈骗手法皆可触犯诈骗罪: 以移动电话号码中奖为诱饵,通常是要求先寄几百元手续费,接下来告知对方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前两步如果都成功了,行骗者此时就会“狮子大张口”,如要求对方交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押金给公证处,再就是缴纳增值税、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一步步将之套牢。如果这几个环节都能顺利“过关”,就可获取数万元甚至10多万元的“收入”。 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实际上该机已被盗,持机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对方话费。 打着“对银行卡进行加密保护”幌子的诈骗。此类短信诈骗案最早发生在福建地区,北京、上海、厦门、广州、江西、宁夏等地相继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此类短信诈骗案件。这种案子一般是先发送这样的短信:“尊敬的客户,你的银联卡在xx商贸城消费xx元,已确认成功,如有疑问,请拨银行联合管理局电话:0371-67210757xx先生”。如果持卡人打了电话,对方首先询问你手中拿的是哪个银行的卡,然后让你到该银行的自助取款机旁等候,他们会派一个“工作人员”帮助你,然后谎称为避免被盗用需修改“二维码”,给您的卡加密等等,骗取你的信任。通过这种方式哄骗持卡人输入卡号、密码以及卡内金额等,利用ATM机的转账功能,将卡内资金转入犯罪分子预先以虚假身份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然后盗走资金。 2.构成敲诈勒索罪 下面的例子就比较特殊: “你好,移动通信公司现在将对您的手机进行线路检测,请您暂时关闭手机3个小时。”———因某种原因泄露了家庭电话号码,行骗者可能在你关机的时候以“要求汇款”等事由“诈骗”你的家人或朋友。比如,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了乙关机,而此时乙又较长时间未与他的家人与朋友联系。甲打电话乙的家人自称乙已被绑架,需速交赎金,否则将撕票。倘若乙的家人交了巨额赎金,甲构成何罪?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甲所称的“撕票”给乙的家人内心恐惧),强索财物,而非是骗得钱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甲实际上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当时实际上没有,甚至将来也不可能危及乙的人身权利。我们赞成前一种观点。 关于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有学者(高铭暄、马克昌)这样认为,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本罪(敲诈罪,笔者注)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敲诈罪,笔者注)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慌称乙打了自己,必须在三日内赔偿他2万元,如不答应,日后一定要杀死乙。甲虚构了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2万元,而是以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2万元,应定敲诈勒索罪。[3] 又有学者明确指出,诈骗与敲诈区别的要点不在于有无欺骗行为,在敲诈的场合也可能虚构加害的事实恐吓他人。而在于: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4] 本案中,甲有欺骗行为,但是乙的家人交付财物并非是“仿佛是自愿”的,而是感到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其交付具有“违心”的特点。 然而,考察两罪的刑罚,这样处理又有新的问题产生。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涉及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定敲诈勒索罪显然有轻纵犯罪之嫌。笔者认为,象本案情形,一般定敲诈勒索罪,但有“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时,应定诈骗罪。 3.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比如有这样的诈骗例子,“我是××公司的工程师,现在将对你手机进行检查,为配合检查,请按#90或90#。”———若按指示进行按键,SIM卡卡号可能被骗取,行骗者利用该卡肆无忌惮地打电话。在此种情况下,应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