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2)

时间:2012-12-17 15:3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正由于税收乃是取自私人财产,私人财产价值的增值才能为税收的课征提供根本的经济来源。但物质财富首先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公民无法控制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就不愿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而缺乏充

  正由于税收乃是取自私人财产,私人财产价值的增值才能为税收的课征提供根本的经济来源。但物质财富首先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公民无法控制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就不愿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而缺乏充足的财富积累的社会,便无法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源。在私人财产权未得到尊重和承认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必然欠缺获取收入、保有私产和购买力的必要条件,这正是征税所必须的客观要素。征税权不得及于财产的全部,否则,国家取得的收入越多,私人社会所保有的财富份额也将逐渐萎缩乃至最终消亡,更将违背纳税人以私人财产权保护为本旨而缔结的社会契约。税收课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在于私人财产的所有人参与市场交易而使财产增加,只有财产增加的部分,才可以纳入国家征税权的范围而不至于损害纳税人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资料。可以说,财产权是纳税人劳动成果的法律表征,只有在财产权得以充分尊重并保护的前提下,国家才能透过税收,抽取来自公民社会的物质财富。因此,国家征税权的前提恰恰是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国家的运行越是依赖于税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要求便越高。

  尽管表面上看来,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是价值取向截然不同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但无论从国家产生的历史源流的考证还是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税收国家形态的剖析,国家征税权既产生于私人财产权保护对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需求,更必须以财产权的行使、增值为存在的前提。也正因为如此,两者均以财产作为其权利/力的客体,便决定了以规范国家征税权和私人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必将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私人财产权的制度性保障

  (一)私人财产权的双重制度保障

  纳税人透过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以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及经济自由作为前提条件。作为价值承当者的纳税人,有资格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财产,有权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自由的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在以私人财产权实现自身的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其权利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侵害以维持财产本身的固有价值,更有权通过财产的使用、处分而在市场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实现价值的增值。在此过程中,无论他人侵害的排除,还是财产的交易,都将与其他平等的市场主体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解决利益冲突的任务则是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来完成的,基于财产权利行使产生的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需要对私人财产权加以规范和调整的私法保障。私法规范通过确立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实现方式、权利救济等规范,保证财产所有者能够在私法的平等的保护下,以意思自治为依托,自由地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一般排他性建立了针对一般他人的防御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所赋予的权利内涵中,不仅包含了排除其他平等主体的侵害,更使得权利人能够对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这是私人财产权本身的排他性的应有之义。在私有财产权领域,财产权人能够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害,否则即构成侵权。在国家公权力体系中,课税权无疑是最先且最直接的与私人财产权发生关联的公权力类型。国家征税权的取得,使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成为可能,这种财产让渡上的无偿性无论如何都将形成对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性限制与剥夺。作为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对价,税收的课征对财产权的此种侵夺具有其先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国家征税权本身所具备的公权力特质,更使得私人财产权在遭遇国家征税权的侵害时处于更为明显的劣势而无力抵抗。因此,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正当的和初次的索取。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滞后于国家征税权的财产权。所谓私人财产权不受侵犯,首先是指私有财产不受国家征税权的非法侵犯。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之先的意义,就是要制约针对财产权的第一次攫取。税收对私法保护下的私人财产权而言是一个在先的前提,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先于私法而存在的。当税法构建起限制国家征税权非法侵夺的抵御体系时,私人财产权才得以在私法的规范下获得自由行使的可能。

  (二)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基本保护

  在税收国家下,私有财产权与税收互为对价条件与因果关系。因此,税法显然应该纳入财产权制度性保障体系之中。税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在于防范和对抗国家征税权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私人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自治空间。

  在税收国家,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取自私人财产的让渡,国家自私人手中获取的财产越多,纳税人手中保有的财产就越少。对政府而言,由于财政资金掌握的数量及支出的范围往往直接影响行政机关职权与地位,政府为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往往有不自觉的扩张其预算支出的趋势,“而完全不顾及整个社会所付出之代价与成本”。代表依其偏好及利益集团的压力,不断有崭新或追加的福利法案或计划提出,财源则来自不知名的纳税人。时过境迁则逐渐成为国家之长期负担。在财政收入决策与支出决策之间存在某种不协调时,这将使立法机关在不完全考虑公共支出成本的情况下,不断审议通过同意增加公共物品的开支的提案,从而造成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过度征税,进而侵害私人财产权的正当行使。在国家支出意愿过于膨胀的情况下,国家参与国民之间的分配数额必然给私人财产权和自由权造成过大的侵夺,甚至对私人财产权造成“绞杀性”的限制,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私人财产权的税法保护不能单单依赖于议会的审慎计算,而须对其所制定的税法,在内容上加以实质之限制。因此,从立法层面限定国家征税权的界限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第一层次的保护。一方面,税法的制定由法律严格保留,税法的制定,必须“在议会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政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征新税。因此,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另一方面,税法必须确保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征税范围不会根本性的变更或侵害私人财产关系,使得财产权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无利可图,亦即税法应当透过对征税范围的约束,保证国家在不课以过度税收负担的前提下,尊重私人财产权的自由价值并确保私人财产权得以完整的行使。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