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对私人财产权规范后果在税法中的肯定与尊重,随着私人财产权借助私法形式进行避税而倍受批评。这种避税行为,单从私法的角度来说,对其财产的使用与处分是其私人财产权的体现,其合法性不容质疑。但避税行为人为的改变了税收的构成要件,使得税法的调整与规范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与税法的基本宗旨和原则相违背,其合法性应予以否定。于是,基于民法与税法对同一对象的评价必然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为此,在税法领域中有实质课税原则的勃兴。有学者主张,应在税收构成要件的相关事实认定中导入实质课税原则,认为对有关课征税收构成要件之判断及认定,自应以其实质上的经济事实关系及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为准,而非以法律形式外观为准。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之相同经济利益,应课以相同的租税。在以私法规范对私人财产权行使行为的法律形式的认定不足以反映经济生活的实质时,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形式的肯定应受到置疑,税法即可越过相关的私法的形式而直接考察私人财产权行使后果的实质经济内涵。 因此,在私法和税法构建起对私人财产权的双重法律保护时,应当统一于法律整体秩序之下。私法对私人财产权的规范具有先在性,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规范与评价,必须就纳税人行使财产权而缔结的契约、法律行为、事实关系等,依据税法规范后果确定私人财产权的行使的法律属性。既然私法与税法规范价值各异,税法从自身规范目的出发,对私人财产权作异于私法的规范,包括在概念的适用或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应当具有其必要性。但法律秩序的整体性和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强调不同部门的法律适用应当相互牵制和配合。片面强调形成独立的税法概念体系,则容易导致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脱离,税法的适用即有可能脱离其他法律部门的挚肘。因此,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规范承接私法所认定的法律属性与后果,亦即税法与私法在私人财产权相关概念理解与事实评价上实现一致,应当作为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除非税法基于正当性判断,只有在采用异于私法的概念或确认异于私法规范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税法对私人财产权的规范目的,税法才能对私法的规范加以一定的调整,对私人财产权的私法规范的调整及法律后果,应当由税法明确予以规定。 四、结语 私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法治化的重要课题。私人财产权入宪,更凸显其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价值。私人财产权行使过程中所遭遇的,显然不仅是平等主体对其权利行使的妨碍,更可能面临来自国家征税权的强制性侵夺。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冲突更可能是先于私人财产权之间的争议存在的。私人财产权的确立关系个人自由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征税权更关系国家整体运作与国民公共产品的提供,两者并无实质的优劣之别。“一部现代宪法制定的中心问题,乃在于协调公益与私益的紧张关系,并建立制度与程序,以确保其平衡状态的维护。”因此,限制征税权对私人财产权的过度侵害,进而划定私人财产权的自由领域便成为税法与私法所共同的价值追求。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的价值追求,税法与私法之间应当相互承接与调整,形成私人财产权完整的规范保护链条。(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