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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5)

时间:2012-12-13 15:0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1]互联网增值服务,是指凭借原有的互联网资源而开发的附加网络服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故称之为互联网增值服务。典型的互联网增值服务类型有:实时通信业务、交互式通信业务、

[1]互联网增值服务,是指凭借原有的互联网资源而开发的附加网络服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络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故称之为互联网增值服务。典型的互联网增值服务类型有:实时通信业务、交互式通信业务、交互式娱乐业务、传讯业务等等。

[2]参见赵福军:《从网游数据看目前的现况》,

[3]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20页。

[4]参见陈善哲:《“虚拟财产”法律地位模糊 案件定罪难 》,

 载

[5]参见林钺:《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载?no=1450

[6]参见四川在线:《网贼频现身 专家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载?id=103

[7]参见张惠君:《抢劫虚拟财产有罪 六少年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载

[8]参见高原:《数万台电脑因玩《传奇》中毒 警方擒获黑客团伙》,

 载

[9]参见徐强:《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宣判 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载?id=192244

[10]参见陈善哲:《“虚拟财产”法律地位模糊,案件定罪难 》,

 载

[11]参见陈善哲:《“虚拟财产”法律地位模糊 案件定罪难》,

 载

[12]参见徐志勇、梁超:《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讨会举办成功》,

载?id=14769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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