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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QQ案:盗窃还是侵犯通信自由(4)

时间:2012-12-15 22:3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财产之列。据此,因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对二被告人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认为网财应属财产范畴。按照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网财之所以没能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是因为在学术界还存在网财是否属于财产范畴的争论。目前这场争论越来越朝向一致的方向:网财虽说虚拟,但应属财产范畴。根据辞海对“财产” 的精确定义: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分为:(1)按所有权,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2)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3)按民事权利义务,分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网财的归属之所以会产生争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网财只是保存在各个网络公司服务器中的电子资料,具有网络世界特有的虚拟性;很多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和点数只在特定游戏中才会有意义,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就这两点,很多法学专家已经撰文提出反驳:虽说网财具有虚拟性,但是比照财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网财是符合无形财产的特征,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点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等手段,所以网财具有真正的价值。随着货币的日益电子化,人们在信用卡账号内的财产也不过是银行服务器中一个电子数据,从这个角度来推断,可以更加肯定网财隶属财产范畴的论断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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