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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忘物”的主观认识因素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重要内容(2)

时间:2012-12-19 14: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评析意见」 要弄清本罪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必须搞清什么是侵占罪以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评析意见」

    要弄清本罪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必须搞清什么是侵占罪以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芷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可见,侵占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只限于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因为该条采用的自诉原则,2、犯罪对象是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上述三种对象限于个人所有人。3、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的目的。这里包括“知”与“欲”两个要素,即行为人明知是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而意欲占有。4、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客观方面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侵占行为;拒不退还行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从侵占罪的特征来看,他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的客体不同,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特定对象,即代管物,遗忘物,埋芷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围范很广。同时,犯罪对象的持有人也不同。盗窃罪的对象始终处于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持有之下,而侵占罪的对象,有的行为人自己持有,如代管物。有的则暂时脱离了所有人的持有,如遗忘物和已经遗忘了地址的埋芷物。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者对财物持有状态认识不同。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确认识到盗窃对象是他人持有的合法财产。而侵占罪行为主观上的认识则不同,如侵占遗忘物者,行为人即认为是他人遗忘的财产。没有窃取故意,只有侵占故意。这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一个标准。如有的将他临时放置在某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予以侵占。但事实上该物所有人并未遗忘,而是暂放在某处,待一定时间后再去拿回。对这种情况认为定盗窃还是侵占,就需要借助行为主观认识因素来判断。本案实际上就涉及到这一问题,有关此类情形的定性问题,留到以后结合本案再说。4、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侵占罪则是直接占有拒不交出。

    从上述分析来看,认定罗忠兰到底是定侵占罪还是定盗窃罪,关键是看陈文理的手提是否遗忘物以及罗忠兰主观上对该包是否认为是遗忘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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