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要指出的是,认为罗忠兰送走客人后返回851包厢趁打扫清洁的服务员不注意拿走手提包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侵占行为在客观上并不一定都是公开进行的,从现实生活看,侵占行为一般也是采取隐弊的不让人知晓的方法侵占的。如甲乙两人同到某宾馆大厅休息,两人同坐一个沙发,甲坐下不久,发现屁股下坐了一个什么硬东西,他伸手一摸,发现是一个体积较小的手机。于是他趁乙不注意悄悄把手机装入自己衣袋离去。此手机是某外地客人不慎丢在沙发上的。甲趁乙不备将手机拿走,是不是盗窃呢?显然不是。侵占罪在客观方面不让知晓或采取秘密方法占有,是合乎情理的,否则,他将无法占有。可见,盗窃行为(主要顺手牵羊)与侵占行为,在客观方面,可能都具有秘密性,区别的关键主要是看其财物是否在他人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在他人有效控制范围之内秘密占有是窃取,对于他人失去控制或驰于控制的财物秘密占有,则为侵占。罗忠兰虽然在送走客人之前或者送走客人之时,即已发现了手提包,但由于当时有客人不便拿,送走客人后又返还拿也是正常的。回来后服务员已进来开始打扫卫生,罗忠兰不让其知道也在情理之中。关键是如前所述,从当时的客观环境来看,该包也经不在他人的有效控制之下,罗忠兰也以为是他人忘记了的遗忘物,而将其占有。因而,罗忠兰的行为不是窃取,而是侵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罗忠兰定盗窃根据不足,定侵占罪更为妥当。一、二审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对罗忠兰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值得探讨。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