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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天雷、何景玲组织他人卖淫案

时间:2012-12-12 11: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 被告人:富天雷,男,24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农民,住宁城县甸子乡黑城村。1993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景玲,女,22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农民,系富天雷之妻。1993年9月6日被逮捕。 1993年5月,被告人富天雷伙同被
    「案情」

    被告人:富天雷,男,24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农民,住宁城县甸子乡黑城村。1993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景玲,女,22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农民,系富天雷之妻。1993年9月6日被逮捕。

    1993年5月,被告人富天雷伙同被告人何景玲预谋组织妇女赴北京卖淫。为此,他们事先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六里屯租赁房屋一间,然后伪造了一张假介绍信,由何景玲持假介绍信到宁城县三座店乡马市营子村自己的娘家,以北京某大酒店招收女工为名,将女青年何某、赵某、幼女王某(1979年6月24日生)从家中骗出,带到北京。为了控制这三名妇女,富天雷于6月1日晚乘买饭之机将安眠药放入包子内给三名妇女吃,当夜23时许,富天雷、何景玲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为三名妇女拍裸体照片。此后,富天雷又先后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对这三名妇女多次奸淫,向她们灌输“卖身挣钱多”的思想,并在何景玲的配合下向她们传授拉客和性交的方法,强迫她们单独或跟随何景玲到北京火车站、东单公园等处拉客卖淫,将卖淫所得的钱交给自己。在富天雷的组织、强迫和何景玲的协助下,三名被害妇女在北京卖淫近40天。尔后,富天雷将何景玲和三名被害妇女带回宁城县甸子乡,把4人捆于家中。4人乘富天雷外出办事之机,挣脱绳索,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富天雷、何景玲抓获归案。

    「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富天雷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以欺骗、强迫的手段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告人何景玲协助富天雷组织他人卖淫,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告人富天雷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并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幼女后迫使其卖淫,情节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应予严惩。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富天雷犯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二、被告人何景玲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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