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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天雷、何景玲组织他人卖淫案(2)

时间:2012-12-12 11: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三、没收作案工具照相机一架。 宣判后,被告人富天雷、何景玲不服,分别以不属组织卖淫,没有强迫被害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等理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富天雷组


    三、没收作案工具照相机一架。

    宣判后,被告人富天雷、何景玲不服,分别以“不属组织卖淫,没有强迫被害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等理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富天雷组织他人卖淫、何景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富天雷、何景玲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3月31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组织他人卖淫犯富天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规定的新罪名。《决定》第一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的解释,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两高《解答》”还指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本案被告人富天雷以欺骗、强迫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富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以强奸为手段迫使多人在北京卖淫近40天,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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