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两高《解答》”的解释,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本案被告人何景玲在与富天雷共同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以招工为名欺骗被害人,与富犯合作传授拉客和性交方法,带领被害人外出卖淫,其行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已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人民法院依法单独以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对她定罪判刑,不适用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也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