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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辉、庹卫星组织他人卖淫案(3)

时间:2012-12-13 14: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主观方面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强迫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明辉、庹卫星先将少女甄某某带到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


    (2)主观方面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强迫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明辉、庹卫星先将少女甄某某带到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甄某某卖淫;接着被告人刘明辉又安排被告人庹卫星以介绍打工为名哄骗幼女甄某某、少女庹某某到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幼女甄某某、少女庹某某卖淫;最后被告人刘明辉又安排少女甄某某以介绍打工为名,哄骗幼女汪某某到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采取胁迫的方法迫使汪某某卖淫。就这样,在被告人刘明辉的控制下,少女甄某某、庹某某和幼女甄某某、汪某某四人进行了多次卖淫活动,所得的钱均由刘明辉掌握。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明辉策划发展卖淫成员,操纵他人卖淫活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组织者的作用。且被告人刘明辉明知自己的这种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积极实施,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因此,被告人刘明辉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明辉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控制少女和幼女多人进行多次卖淫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属犯罪情节严重。桑植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明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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