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497号 一、被告人李玮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3日起至2007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赃物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于 妍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佳丽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郑吉文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