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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时间:2013-01-02 22: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 中国目前实现了或者说正在实现三大现代化转型,即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与文明化,社会多元开放,这决定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是:由结束动乱转向放弃革命,由刑事法制转向刑事法治。1979 年刑法是结束十年动乱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从而恢复刑
【摘要】 中国目前实现了或者说正在实现三大现代化转型,即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与文明化,社会多元开放,这决定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是:由结束动乱转向放弃革命,由刑事法制转向刑事法治。1979 年刑法是结束“十年动乱”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从而恢复刑事法制的标志性立法成果之一, 1997年刑法则删除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表述,预示中国走向刑事法治,中国刑法由此进入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协调互动发展的新时代。
【关键词】刑法;现代化;革命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

    什么是现代化,中国应当如何现代化以及中国目前是否基本上实现了现代化,有着巨大分歧与争议,本文不想陷于这些争论,而是在一个假定或者说一个认同的基础上,来谈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走向问题。

  现代是与过去不同的时空概念,而所谓现代化则是指人类当下明显不同于过去的一种生存和发展状态。如果我们生活的现在与过去、未来状态有着根本性的差异,那么我们的时代就是与过去、未来不一样的时代,当下的时空就是现代化的时代;如果我们生活的现在与过去、未来一样,那么时间意义上的现在,其实与过去、未来是同一个时代。现在,当人们提起现代化的时候,总是会联想到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等现代化最为重要的外在表象,我在这里不去谈论这些表象,也不去谈论这些表象变化对于我国刑法所产生的影响,而是讨论与这些象密切联系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化,进而观察这些变化对于我国刑法走向所产生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到今天的30年间,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出现了完全不同于过去的深刻变化,即使我们完全不知道什么是“现代化”以及我们应当怎样现代化,但是却可以肯定地讲,我国已经现代化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正在实现向现代化转型。这种转型主要表现在人们较为普遍认同的以下三个方面:经济上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治逐步走向民主与文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政府从全能政府逐渐向有限政府转型;社会正在稳步地从一元化封闭社会向多元开放的风险社会转变。在这里,我们在认同(或者说假定)中国目前实现了或者说正在实现这三大现代化转型的条件下讨论我国刑法的走向问题,这三大现代化转型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刑法,在此影响下我国刑法的一些根本性变化或者某些“不变”也就构成了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由结束动乱转向放弃革命,由刑事法制转向刑事法治。

  二

  对于全体中国人,尤其是开明的最高领导人来说,“十年动乱”之痛刻骨铭心。1979年刑法自上而下地主要是为了恢复和维持社会秩序而粗粗地刑事立法,以初步地建立起刑事法制,做到有法可依,1979年刑法的颁布实施是结束“十年动乱”的标志性立法成果之一。“十年动乱”结束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终结了,但是社会主义革命却没有被放弃,而是与社会主义建设同时进行。但是, 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改则标志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彻底结束。

  我们首先可以比较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第1条、第2条的重大变化,这里用着重号来突出1979年刑法未被1997年刑法吸收的文字内容,用下划线的方式表示1997年刑法的文字变化。

  1979年刑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7年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1979年刑法第1条中的“社会主义革命”被删除,第二条中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修改为“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不再区分为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这既是为了与刑法分则取消反革命罪罪名相协调,也是在暗示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束。与此形成对比的是, 1997年刑法在第1条中虽然取消了“社会主义建设”一语,但是这一术语在第2条刑法任务的规定中重新出现,而“社会主义革命”则在刑法典中再也没有出现。这样一来, 1979年刑法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重转变为1997年刑法的单一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总之,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第1条关于刑法制定根据的变化,结合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修改,以及反革命罪罪名在1997年刑法中的最终被取消,表明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结束动乱,放弃革命。

  实际上,这个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渐实现的。早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当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的观点得到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实质上就是在给具有高度抽象性因而宽泛不定的1979年刑法注入现代性的“灵魂”。

  现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政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意味着政党、政府合法性的取得不再是依靠暴力而是依赖于民众的自愿服从,政府提供的是治理服务,而不再是强力统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虽然刑罚体系和基本刑罚制度并无大的变化,但是惩罚悄悄地、缓慢地变得柔和起来,尽管自1982年以来的“严打”政策在相当程度上遮蔽了这一变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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