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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向(4)

时间:2013-01-02 22: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代西方国家立法上和司法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存,由于其后法治时代的刑事法网高度严密,非犯罪化的做法更加引人瞩目。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法在总体上出现犯罪化的趋势,这是我国刑法不同于西方国家刑法的

  当代西方国家立法上和司法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存,由于其后法治时代的刑事法网高度严密,非犯罪化的做法更加引人瞩目。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法在总体上出现犯罪化的趋势,这是我国刑法不同于西方国家刑法的现代化走向。但是,我们同时可以看到,我国的非犯罪化主要集中于“道德罪行”领域,这与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的领域大致相似。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通奸行为是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将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通过类推定罪判刑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也就实质性地将这一犯罪非犯罪化。1997年刑法还通过取消流氓罪罪名的方式将相当多的曾作为犯罪处理的“流氓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对待,例如,以恋爱结婚为名玩弄妇女,乱搞男女两性关系、中国妇女向外国人卖淫、跳贴面黑灯舞、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等等,都曾经归入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的“其他流氓活动”的范围。这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显然是受到了我国社会多元化、道德多元化的深刻影响。但是,对于像赌博、卖淫、吸毒、淫秽物品(信息)的制作与传播、高利贷、无照行医、自杀等“无被害人或者以自己为被害人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本来就相对较少, [1]所以在这一领域非犯罪化空间自然相对较小。但是,我国刑法对于这些行为的关联行为,主要是组织、教唆、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却往往规定为犯罪而且规定了相当重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规定为犯罪,而且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刑罚,并有加重刑罚惩罚的倾向。无论是1979年还是1997年刑法,组织卖淫罪最高均可依法判处死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古今中外极其罕见;开设赌场的行为,原来以聚众赌博处理,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出台后,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加重趋势明显。在市场发达、社会成熟的中小法治国家,“淫秽”物品(信息)的制作、传播非犯罪化(针对未成年人的除外) ,赌博、卖淫、吸毒的合法化趋势明显。但是我国刑法明显地没有也不太可能朝着这个方向现代化,这里面除了意识形态这一重大原因外,还与我国公民社会不发达,公民个人独立地自我负责的精神相当薄弱密切相关。也许,仅仅是也许,随着社会多元、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公民个人独立、平等、自由品质的提升,这类行为的合法化问题也会成为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走向。

  当然,这里说也许,仅仅是也许。这是因为我国存在着将某些“道德罪行”犯罪化的动议。例如,吸毒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我国是否需要家长主义式地刑法干预。吸毒行为的不道德性在于,而且仅仅在于,每一个人都是特定社会的个体,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员,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成为社会和谐与发展的贡献者,这是道德上的义务,自我毁灭性安排(如自杀)间接地构成对一个国家、民族的侵害。而且,在个人不独立、自由不发达的社会里,吸毒行为会影响他人因而具有导致社会颓废的危险。近代,中华民族曾经深受鸦片烟的危害,所以清末刑律以及民国刑法将吸食鸦片烟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我国的半殖民地状态从根本上被消除——正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反殖民主义革命结束了西方殖民主义游戏,扫除了毒品毒害中华民族的社会结构。在自由与民主的多元化社会当中,每一个人应当自我负责任地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多元化自由社会里的个体生活充满着风险,国家、政府、社会的责任是站在一旁劝导、指引、批评、建议、帮助、援救而不是包办,对于吸毒行为应予否定,而对吸毒者的态度应当是宽容而不是刑罚惩罚。看来,吸毒行为在我国的犯罪化与否,是衡量我国社会成熟程度以及刑法现代化基本走向的一个重要指标。

  综上所述, 1979年刑法标志着动乱结束,中国走向了刑事法制。1997年刑法虽然明显地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粗陋,但是,确立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刑法的某些部分依然停留在过去甚至于古代而非真正地进入了现代,但是,从根本上讲,以宪法为根据的刑法就不仅仅是在立法层面上放弃“社会主义革命”的表述,而必定是进一步具体地在刑事领域践行从刑事法制向刑事法治的转型。



【作者简介】
曲新久,男,1964年11月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研究会理事等职务。


【注释】
[1]例如,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规定以赌博为业、淫秽物品(信息)的制作与传播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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