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上述结论是正确的。但是人体的器官或血液在与人体脱离之前,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它们只属于维持身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商品或财物并不能与作为人体组成部分的器官或血液相提并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抽取他人身体的血液或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之所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也不定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施行数罪并罚是因为:首先,这是一种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其次,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远远高于所有权,从这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与其说是他人器官或血液的所有权,还不如说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所以,把这一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具有合理性。 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的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对故意伤害罪量刑时,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既要考察伤害行为及其客观危害后果,也要注意行为人实施伤害的动机等因素。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如果缺乏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该条的最高量刑档次。 故意重伤未遂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处理。但在选择适用法定刑是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对于出于重伤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案件,应该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再按照未遂犯处罚,还是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再按照未遂犯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再按照未遂犯处理。因为故意伤害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如果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会导致量刑过重。 (2)对于出于重伤意图但只造成轻伤的案件,是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且不再按照未遂犯处罚,还是适用故意重伤的法定刑并按照未遂犯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成立故意轻伤的既遂,应按照故意轻伤的法定刑处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齐文远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张明凯主编:《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肖中华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高铭喧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 陈质彬 闫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