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孙爱勤的供述,主要内容是:1993年下半年,刘以江从部队搞到一块地皮,要开发商品房。但刘没有资质,也没有能力开发。我是搞拆迁工作的,与镇江市的房屋开发商比较熟,刘就托我找人。我先帮他找了陆广裕,由于陆不合适,我又帮他找了朱锦顺,朱锦顺认为这块地可以搞。在朱锦顺、王本勋、陆广裕、刘以江他们商谈过程中,我参加几次。正式商谈地价时,朱锦顺还价,刘以江说:“地价 250万元,就这么定了。你们几个我是不会亏待的。”我也附和着说:“就这样吧。”有一天晚上,刘以江给我打电话,意思是给我送钱。他把我叫到楼下,给我一只塑料袋,里面装着 20万元。后来我把这些钱分给朱锦顺、王本勋、陆广裕每人 5万元,我留下 5万元。 6、证人刘以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孙爱勤以前和我哥哥刘以镇是邻居,我去我哥哥家打牌时认识孙爱勤,但那时没有交往。在开发健康路 8号地皮的过程中,孙爱勤帮助我找到朱锦顺。健康路 17号地皮是我跟军区文化站签订协议共同开发,由于在开发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我前期投入的资金不产生效益,就又让孙爱勤帮助联系了丹徒房管局的局长周伟。我当时提出来这块地皮要有 500万元资金才能合作,但周伟认为有 300万元就可以运作了,我就同意周伟把 300万元资金付到我账上,他们进场开发、建筑、销售,与部队的经济往来由我负责。我和房管局的合作很成功。为此,我叫孙爱勤、周伟和我一起去上海,在上海我给了他们 10万元;第二次是我开车到孙家楼下,叫孙出来到我车里,我给了他 8万元。这 8万元孙爱勤是否分给周伟,我不知道。我给孙钱,一是因他帮助我找到了合作开发伙伴,我要向他表示感谢;二是我很想交孙爱勤这个朋友。 7、证人周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4年初,通过孙爱勤认识刘以江。孙爱勤介绍我们认识后,我就和刘以江谈合作开发健康路17号地皮的事,孙爱勤没有参加。有一次,刘让我和孙爱勤与他一起去上海。在酒店吃完饭我正准备洗澡,刘以江拿着一包报纸包的东西进入我和孙爱勤住的房间说:“这点钱你们拿去买东西。”我看纸包比较大,知道钱不少,就说:“买东西有个一两万就行了。”然后就去洗澡。我洗澡出来,孙爱勤从他的被子底下拿出 5沓钱(每沓 1万元)给我。我当时对孙说:“你反正是介绍人,没什么事。我在开发的这个房子上还要与刘以江打交道,万一他不按协议办,我们单位不好交代。我拿上 2万元就行了。”孙说没事,他把 5万元给了我。除这 5万元以外,我和刘以江再没有其他经济来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