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刘起山得知走私船下午到港,即组织人员准备到港卸货销售,同时要求乳山市公安局局长刘同晓(现在逃)和同案被告人孙锡平(原乳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已判刑)派干警到码头“维持秩序”。当日下午3时许,走私船停靠乳山口港。孙锡平、王雪峰带领20余名干警,出动3辆警车到码头“维持秩序”。此时,威海海关人员赶到现场,执行缉私公务。王卫东随即向范占武报告。范占武以此案是边防保卫分局受理的“自首”案为由与威海海关交涉,致使威海海关人员撤离。王卫东将走私船所载走私香烟的数量告诉了刘起山,商定谎报走私烟为3000箱。当日下午6时许,青岛海关缉私艇赶到乳山口港制止卸烟,范占武再次出面阻止海关人员执行缉私公务,双方相持40余小时。其间,海关人员经与范占武一再交涉,商定不准卸烟,走私船不准离开码头,双方派人监护。海关人员鉴于无法执行缉私公务,为防止发生更大冲突,于7月21日中午撤离。海关人员撤离后,负责监护走私船的王雪峰立即打电话通知刘起山。刘起山立刻组织人员,在颜世礼的同意和孙锡平等人的保护下将走私烟卸完。随后,刘起山为了掩盖走私香烟的实际数量,授意颜世礼封存了3000箱走私烟。此次共走私香烟9953箱,价额为人民币2208 2820元。 案发后,为对付有关部门的查处,范占武授意颜世礼、王雪峰等人编造了一份乳山市商业局刘起山等人走私香烟3000箱以及由他们几人决定卸烟的证明材料,以掩饰、减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事实真相和责任。7月26日,刘起山被羁押后,范占武又根据同案被告人王建智(原乳山市市委书记,已判刑)的授意,到看守所告诉刘起山,还通知其他知情人员和责任人员,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刘起山等人逃避法律制裁。 此外,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还分别犯有如下罪行: 刘起山于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先后3次参与乳山市商业局下属人民商场、酿造厂等单位走私香烟13800箱,价额人民币2700余万元。1993年3月至7月,刘起山为了便于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先后5次用公款向范占武、刘宁、颜世礼等人行贿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41230.55元。1993年2月至7月,刘起山还先后8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及个人贿赂的人民币32000元和电视机、空调机、照相机、组合音响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62127.5元。 范占武于1992年11月至1993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收受进行走私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贿赂的人民币114600元、美金1000元和电视机、空调机、摄像机、金首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154064.35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