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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等人武装走私案(5)

时间:2012-12-11 15:0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评析」 这是一起进行走私的单位与少数执法人员相勾结,以武装掩护进行走私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刘起山是走私单位乳山市商业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则是负有缉私任务的执法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评析」

    这是一起进行走私的单位与少数执法人员相勾结,以武装掩护进行走私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刘起山是走私单位乳山市商业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则是负有缉私任务的执法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他们互相勾结,彼此利用,狼狈为奸,以“投案”和“缉私”为名,行走私之实,是地地道道的走私共犯。其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实属罕见。

    为了严惩单位走私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中增设了单位走私罪。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9953箱,价额人民币22082820元,法院以走私罪判处罚金10万元是正确的。同时该单位还犯有行贿罪,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与走私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0万元,也是适当的。

    本案被告人刘起山是乳山市商业局走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按照上述《走私罪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是本案系武装掩护走私,依照《走私罪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这项条款在《走私罪补充规定》中系单列的条款,它既适用于走私犯罪的自然人,也适用于单位走私犯罪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是一起单位走私案件,同时又是一起武装掩护走私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对主犯刘起山、范占武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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