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犯走私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起山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范占武犯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宁犯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均不服,提出上诉。刘起山的上诉理由是:走私是为了给集体创收,是受范占武、刘宁的引诱和教唆,也没有要求威海边防分局武装掩护走私,并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范占武的上诉理由是:投案自首的通知是按照上级的意思制定的,依照通知的规定押解投案自首的船只,不是武装掩护走私,不构成走私罪,并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刘宁的上诉理由是:没有参与制定投案自首的通知,也没有鼓动范占武派武装人员掩护走私,并有检举他人走私犯罪的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起山、范占武、刘宁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5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1994年5月23日作出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刘起山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范占武以走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宁以走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