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伙同颜世礼于1993年4月直接从荣城市西霞口渔业公司购买走私轿车3辆进行贩卖,走私轿车价额人民币135000元,刘宁从中获利25000元。1993年3月至6月,刘宁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等进行走私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贿赂的人民币233500元和摩托车、空调机、电视机、金首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258087.6元。 「审判」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乳山市商业局利用被告人范占武、刘宁等人非法制定的关于走私单位“投案自首”的违法通知,采取假投案自首和利用范占武、刘宁等人提供武装掩护等手段走私香烟,数额特别巨大,并为走私方便多次向他人行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罪、行贿罪。被告人刘起山系乳山市商业局及其下属单位走私香烟和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策划、指挥走私,并以假投案自首掩饰走私行为,同时要求范占武、刘宁等人为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提供武装掩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范占武、刘宁等人行贿,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罪、行贿罪和受贿罪。刘起山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的主犯,且走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占武为谋取非法利益,主持炮制了《关于走私单位按规定主动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犯罪活动,并指派武装人员进行武装掩护;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进行走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罪和受贿罪。范占武是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中的主犯,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犯罪,且走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宁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犯罪活动,鼓动范占武派出武装人员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还伙同颜世礼走私轿车,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进行走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罪和受贿罪。刘宁是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犯罪的,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八条、第七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4年2月8日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