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确定罪名问题。对“93决定”的适用,如何确定罪名,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界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什么罪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投机倒把罪,因为“93决定”第六条并没有创制新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仍属投机倒把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销售伪劣种子罪,因“93决定”第六条既规定了罪状,又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93决定”对刑法不仅有补充,而且有修改,它进一步理顺了一些法律关系,从投机倒把这种外延较宽的犯罪中抽出一部分行为另立新罪,解决了所谓“大口袋”问题,也使定罪量刑的界限更加清晰和容易掌握。同时,“93决定”既然规定了新的罪状,又规定了新的法定刑,那就应当确定新的罪名,不应当再沿袭旧的罪名。至于本案的罪名应如何确定,是概括性的定为“销售假冒伪劣农用产品罪”,还是按罪状具体定为“销售伪劣种子罪”?尚有商榷的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按照以往的惯例,定“销售伪劣种子罪”还是可以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