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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

时间:2012-12-21 14:4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俊杰,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退休干部。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安生(被告人韩俊杰之婿),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待业。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00年1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俊杰,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退休干部。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安生(被告人韩俊杰之婿),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待业。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军生(被告人韩俊杰之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临时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逮捕。

    2001年1月5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俊杰、付安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韩军生犯非法经营罪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俊杰、付安生在无任何证照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棉花加工业务,并在生产过程中掺杂使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韩军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安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惩处。

    被告人韩俊杰辩称:其办厂主要是来料加工,是应他人要求掺回收棉,没有销售,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俊杰的棉花加工厂虽无审批手续,但按规定尚未到办手续的时间;韩俊杰没有掺杂使假的行为,起诉书指控韩俊杰生产目的是为了销售与事实不符;韩俊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付安生辩称:其只是帮忙修机器,没有生产更没有销售,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协商筹建棉花加工厂没有证据;付安生等人购买设备时不应该申请登记;指控付安生生产经营没有证据,修机器并不是生产经营,帐上虽有支出,但并不是经营管理;指控付安生直接掺杂使假没有证据,付安生没有掺杂使假的故意,也没有这一行为,认定付安生与韩俊杰是共同犯罪与事实不符。付安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韩军生辩称:其不知道韩俊杰办厂没有手续,其收到的钱不是生产经营中的钱,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购买设备不等于非法经营行为,被告人韩军生没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协商筹建棉花加工厂没有证据;被告人韩军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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