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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萍乡市湘东种子有限公司清算组、萍乡市湘东种子管理站与宜春市袁州区(3)

时间:2012-12-28 08: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萍乡市财政局应否对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10月,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湘东种子公司(筹)的委托,对该公司在设立期间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

  关于萍乡市财政局应否对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10月,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湘东种子公司(筹)的委托,对该公司在设立期间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该所在明知委托人提供的验资资料均为虚假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证明该公司实收注册资本50万元。1999年11月,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经清产核资,其净资产全部由萍乡市财政局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萍乡市财政局对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接收的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因萍乡市财政局在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中明确该会计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已处理,并承诺一切债权债务由其负责处理,且该会计师事务所注销至今已有5年余的时间,萍乡市财政局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仍有其它债权人主张清偿债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装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萍乡市财政局应在其接收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萍乡市财政局接收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已超出50万元,故萍乡市财政局应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袁州区种子公司对因买卖假种子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本案的事实表明,袁州区种子公司明知湘东种子公司未取得江西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且又明知该批种子无正当的合法手续,但袁州区种子公司仍予以购买并销售,因此,袁州区种子公司对这起假种子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袁州区种子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其应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我国现阶段,由于合同签订当事人的法律观念仍比较淡薄,类似本案的因签订双方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当事人往往还不自知。因此,在此建议读者今后再碰到签订特殊种类商品买卖合同时应向有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同时建议司法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法制观念,以减少此类重大案件的再次发生,为农民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者:刘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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