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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2-12-24 19:4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我国的缓刑制度集中体现在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六条。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发现内,如果没有再犯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
我国的缓刑制度集中体现在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六条。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发现内,如果没有再犯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由此可看出,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考验期,或者说是一种刑罚的方法。缓刑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二是附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如果因法定事由撒消缓刑,其后果是将前后两个罪并罚执行,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从我国刑法自有缓刑制度设置以来的实践证明,把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既体现了专门机关和基层组织教育、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又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同时,还可以少羁押人,减少财政经费支出,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犯人家属生活稳定和社会稳定。也正是因为罪犯不是在狱中服刑,而是在社会中相对正常地生活,还可以较好地避免因社会岐视等原因对罪犯所造成的人格损害,能够加快罪犯再次适应社会的进程,提高对人犯的改造的效果。尤其是对那些罪行较轻及一些初犯、过失犯、少年犯等,还能够起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挽救失足青少年的目的,进而减少再犯罪率。这不但体现了法律人文关怀的一面,而且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据定南县的统计,97刑法实施以来(2004上半年止),被宣告缓刑的134名罪犯中,再犯罪率仅占1%,而被量实刑的罪犯中再犯罪率已占人犯总数的5%,这当中有的罪犯已二进宫、三进宫仍不思悔改,出狱后又犯罪。从缓刑人员再犯罪的情况看,有的是因我国现行缓行制度设计上还不尽完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法官在操作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依据,导致不该适用缓刑的而适用了缓刑;有的是因执行机关及其基层组织在管理上存在流于形式、监管不到位,疏于管理所导致的;监督机关抱怨也因缺乏监督依据难以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如何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值得我们思考并加以完善。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感到,缓刑制度在执行中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适用缓刑法定条件引发的争论与思考

    1、数罪并罚总和刑在三年以上,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

    如果把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后再适用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这样做是否把“三年以上”的最低临界点当成“三年以下”的最高临界点,进而降格处理,放宽了判缓刑的条件,变相把法律规定的需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件也适用缓刑了呢?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判处”和“决定执行”不是同一概念。“判处”侧重于体现对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的评价,“决定执行”侧重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体现了对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的评价。而且宣告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本身即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再者,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中所讲的“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只能是执行刑,而不是宣告刑。而缓刑适用的对象是指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以,对数罪量刑在三年以下“决定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刑法规定的“判处”,只是反映了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最终量刑结果,并不代表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罪或者数罪的事实、性质、后果的评价。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决定执行”,也只是规定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最终量刑结果,其与“判处”在反映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最终量刑结果的功能上,没有什么不同。认为“判处”和“决定执行”有本质差别是不适当的。如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规定中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认为“判处”并不包括数罪并罚的“决定执行”,那么对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不能予以减刑,这显然违反刑法的规定。持前者意见的原因,可能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规定。因为,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与关于累犯、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的规定一样,都是刑法第四章关于“刑法的具体运用”的有机组成部份。刑法将“缓刑”规定在“数罪并罚”之后,原则上应该适用于其前面的规定,如第七十二条所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此,如果认为数罪并罚也不适用缓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则,更重要的是,要正确理解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关于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应该是指该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是被宣告缓刑,那么就要被实际执行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被实际执行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判刑的刑罚,不论是由于一罪而被判处刑罚还是由数罪而被判处刑罚,只要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成为被适用缓刑的对象。关于缓刑的条件,除上述对象条件外,刑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缓刑最本质的条件就是该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如何判断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综合分析、判断。只要经过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能够认为该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认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这更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意。

    2、认定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有无重、轻罪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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