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如果说完善缓刑考察方式,是解决有人员专管的问题;那么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的是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增强自我约束力的一项措施。这项制度的设想是:法官在决定对罪犯宣告缓刑时,通知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员,并责令罪犯提供担保人到庭具结保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所应该达到的目的是保证该罪犯在缓刑期限内遵纪守法,认真改造。如果该罪犯不思悔改,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没收保证金。如果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保证金如数退回。设置保证金制度的核心在于加强被宣告缓刑罪犯的责任心。 4、试行暂缓量刑制度。既然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能否在量刑方式也作相应的改变。为保证法官量刑上的准确性,将适用缓刑条件中不确定要件“确实不致危害社会”通过一定考察形式加以确认。也即法官宣判时只宣告考验期,不宣告具体刑期,在考验期时间内,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确有悔改表现,又符合可以不关押之条件,则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提供相应材料,再由原判法院对其宣告执行完毕。而如果罪犯不符合上述表现和条件,则由原判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刑期。这既可以弱化法官在对罪犯宣告前的主观推断因素,还可以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维护刑罚的严肃性。而对那些确有悔改的罪犯也是一种保护,并为他们提供痛改前非的光明之路,同时也能起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自觉接受考验的目的。
参考书: 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年版 沈德咏著 《司法精要》(华艺出版社出版) 作者:定南县法院 廖华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