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目前的立法之下,即使本犯行为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仍然存在着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适用空间。这是比较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堵截性规定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兜底条款的当然结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堵截性规定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兜底条款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比较这两个规定,就会发现,尽管同为堵截性规定,但两者的范围是不同的,洗钱罪的堵截条款仅限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掩饰、隐瞒的则包括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但又不限于此,还应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数额(数量)等其他情况。所以,即使本犯行为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情况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仍然应以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定罪处罚,不能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三、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但由于认定洗钱罪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明知”要求较高,也仍有不构成洗钱罪,只能构成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的情况存在。由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特定的犯罪,故构成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包括确知和可能知道)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不能证明或者推定行为人对特定犯罪的性质的明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仍然不能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相对洗钱罪而言,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明知”要求较低,只要行为人明知(包括确知和可能知道)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可,至于上游犯罪的性质则在所不问。故当行为人明知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不知是何种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时,仍然应认定为掩饰、隐瞒赃物、赃物收益罪而非洗钱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石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