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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赃物犯罪“明知”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其唯一途径就是扒定,即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另一事实存在的判定,同时又赋予被告人以充分的反驳权利以推翻推定,从而来保证推定的的客观性。推定不是妄加猜测,也不同于假定的分析解释,而是一种结论。它是迄今为止唯一有效证明人的精神事实的诉讼方法。在明知的推定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收集基础事实的过程。在现实中,对赃物犯罪的明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买卖、交接、存放赃物的时间、地点;买卖赃物的价格;赃物的品种、质量、数量、有无正当手续;销赃、窝赃犯的身份,对赃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罪犯的关系等等。我国法律对犯罪对象为机动车的,做了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就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痕迹的,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我们就可以推定其“明知”,就可以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明知”是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因素,也是定罪的关键。确认和断定“明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因为人的心理活动过程是一种异常繁杂的生理活动,除了本人陈述外,即使利用高科技手段也无法得以窥其奥秘。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不会如实说出自己的心理活动,总是避重就轻,推脱责任。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案情,采取科学的推定方法,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也能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刑庭:黄国东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