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第134条第2款
第135条之一
第139条之一
第161条
第162条之二
第163条
第164条
第169条之一
第175条之一
第177条之一第1款
第177条之一第2款
第182条
第185条之一第1款
第185条之一第2款
第186条
第187条
第188条
第262条之一
第303条第2款
第312条
第369条第2款
第399条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