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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问题初探(2)

时间:2013-01-01 23:1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3、无体物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无体物是指在空间上不具有物理形态特性的物,如声能、光能、电能、天然气、煤气等。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能源等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对象,但从财产的

    3、无体物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无体物是指在空间上不具有物理形态特性的物,如声能、光能、电能、天然气 、煤气等。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能源等无形财产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对象,但从财产的含义来看,电力等无形财产应该包括其中,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理由为:一是无体物只要具有可管理性和可享用性,并且能够用金钱这一等价物来衡量,就能够作为贿赂人的财物;二是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看,电力等无体物可以成为盗窃等财产性的犯罪对象,自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三是从可操作性看,由于电力等无体物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将其作为贿赂中的财物,不会产生处理上的障碍。

    4、人体器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对象?随着医学的发展,人体器官的移植成为可能。在国际市场上,由于有技术市场的存在,人体器官的交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其已经脱离了人体,所以,它也具有了物的属性。从这点上看,人体器官具有财产的性质,故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在一个以人的生命为最高价值的社会里,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生命攸关的时刻,收受了他人捐赠的人体器官,在自己康复后,出于报恩,从而为其谋取了利益,则不宜以受贿罪处理。

    5、伪劣产品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为主观说,该观点认为,行为人认为它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认为它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并进而以此作为权物交易的,应当认定为贿赂;另一种观点为客观说,认为贿赂必须具有财产性和可计算性,而所谓的财产性实际上是指它具有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对于完全没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是不能被认定为财物的,故其不能成为受贿罪的对象。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将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刑法惩处该行为的重点并非完全在其所接受财物的性质上,其责难的中心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从这一点上看,行为人谋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不论该财物在事实上是名副其实,还是假冒伪劣的,只要他认为该财物具有使用价值,并允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就应该认定为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了他人财物。

    6、违禁品能否成为受贿的犯罪对象?违禁品,是指被法律法规禁止持有或使用的物品。本人认为,违禁品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理由为,一是违禁品是一种特殊的物,具有一定的财产性;二是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等财产性犯罪的对象,自然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三是违禁品本身有一定的生产成本,可以计算价值;四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违禁品,触犯了其他罪名,可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客观方面

    1、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三条第(一)款的意见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基于上述,本人认为:

    ①不能把利用工作的便利理解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由为:第一,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以权易钱或以钱易物。离开行为人的职权,很难准确界定行为人所收受的财物具有贿赂的性质,也很难断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可见,如果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为利用工作的便利,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利用工作的便利,既包括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行为人利用因工作关系而衍生出的个人交情关系,其外延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要广,两者是包容关系。

    ②不能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职务上的影响”一概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由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一定职权的情况下,他才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而为对方谋取利益,并使公职的廉洁性受到侵犯。而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既然已经离开原来的岗位,也就意味着他已经没有了职权可以利用。但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下述二种情况下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来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基于某种原因又重新取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如当选为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预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③不能将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一概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是单纯利用亲属的职务便利,不能 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单纯利用朋友的职务便利,也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以自己的职权和地位为基础,间接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亦不能一概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有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如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权交换或有权权交换可能的组织部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之间),或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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