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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保险诈骗、职务侵占罪

时间:2012-12-03 22:0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黄某犯保险诈骗、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普刑初字第10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28日

黄某犯保险诈骗、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

(2009)普刑初字第10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09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

 

辩护人胡某

 

被告人林某,曾因盗窃罪于1983年11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某

 

被告人阎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某、施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保险诈骗、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某、阎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某、胡某、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袁某、被告人阎某及其辩护人樊某、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提请补充侦查,本案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4日晚19时许,倪某驾驶牌号为沪XX汽车在浙江省某县某镇某大酒店附近与停靠在路边的浙XXX大客车某生追尾事故。接警民警赶至现场,倪某已弃车逃离现场。同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至某县交警大队确认该车由其本人使用,并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某县交警大队认为:肇事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有酒后驾车之嫌疑,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14日,在交警陈某的主持下,事故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由倪某赔偿对方的修车费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对该事故不作任何保险赔偿。

 

2008年4月中旬,上海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向被告人林某询问,由该公司投保的沪XX在温州某生交通事故,能否办理理赔。被告人林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阎某,向其。被告人阎某表示,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008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打电话给浙江省某县中国某集团部门经理章某,称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有一辆车在某县海滩围垦工地某生交通事故,让章某与某县交警大队联系。章某遂与某县交警大队二中队队长苏某联系,要求帮忙出具事故认定书,苏某便安排民警郑某到该现场查看。当晚郑某到现场查看后,发现系单车事故,且有疑点,未当场出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单。次日,被告人黄某指使王某(另案处理)携带由被告人黄某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保单及本人的驾驶证,与章某一起前往交警大队二中队,后由协警黄某某以郑某的名义根据王某口述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阎某,让其明日一起去温州市某县检查保险理赔手续是否齐全。次日两名被告人赶至温州市某县,当晚被告人黄某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及虚假的事故认定书、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交两名被告人阅看后,由被告人阎某向上海某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称投保车辆沪XX在温州市某县某生单车事故,车辆已拖回上海。当晚被告人黄某、林某、阎某同车返回上海。

 

2008年5月23日,沪XX车被运至上海某汽车配件修理部。当日上午,被告人阎某打电话给上海某保险公司要求对车辆定损。并由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林某向被告人阎某提供了上海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书,全权委托被告人阎某办理车辆理赔手续,被告人阎某遂与上海某保险公司确定该车的理赔款为人民币168000元。后被告人黄某让被告人林某通知被告人阎某,该车不用修理直接带牌出售,并提供了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代码证、IC卡等该车的证明材料,被告人阎某遂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刘某,该车过户日期为2008年8月28日。

 

2008年7月,被告人阎某将一份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空白转账支付授权书交给被告人林某,由被告人林某加盖了公章后交被告人阎某。同年7月9日,被告人阎某让他人虚开了一张上海某进口汽车修理厂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68000元的汽车修理某票。同年8月初,被告人阎某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在向王某等人调查后,于同年9月18日将理赔款人民币168000元转账至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上,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阎某从该公司账上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支票,将款项转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账上,再从该公司账上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55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收到该支票后,将款项转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账上,然后提现,连同被告人阎某用卖车所得的部分款项购买的一张上海汽车牌照额度,一并交给被告人黄某。经查,该牌照现用于被告人黄某私人购买的汽车上。

 

被告人林某、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其了解情况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购车某票、情况说明,车险理赔赔付支付信息、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某票、报案信息、赔付支付信息、转账支付授权书、事故修理某票、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询问笔录、修理清单、事故车辆照片,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倪某驾驶证复印件、沪XX汽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支票复印件、账户明细,XX汽车车辆信息查询、所有权变更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摘录,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配件修理服务部、上海某进口汽车修理厂工商信息资料,上海市机动车转籍更新证明,交通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复印件、补某入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完税证、纳税申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某票、完税证明、车辆信息,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摘录和该公司提供的任职通知书、被告人黄某名片,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提供的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刑事判决书,上海某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明细账、记账凭证,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记账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2008年上海私车拍照拍卖历史记录,上海国兴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和被告人黄某、林某、阎某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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