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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4)

时间:2012-02-22 09:46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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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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