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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5)

时间:2012-02-22 09:46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三、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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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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