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滑复栗 学号 :2002101001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张 弘 完成时间 : 2006年4月 成 绩 : [摘要]: 医疗行业是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后屏障,但不能避免的是,医疗事故时刻威胁着这种保障的实现。面对医疗侵害,双方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确定发
(二) 信用论的概念及要素 医疗事故鉴定作为鉴定的一种类型,这里说的信用论就是指以信用为基础,在值得信任的良好期待中,保证鉴定从启动到结束的一系列过程中,尽可能排除人为的干扰,达到结果具有最高公信力。这就必然要求无论是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机构的设置,还是鉴定程序,都要在值得信赖的期待中进行和完成。 保证这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切实性,需要多方面的要素: 首要的就是从业人员的素质,包括医务人员、鉴定人员、司法人员等,素质不仅仅指业务素质,即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鉴定人员的认定能力、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还应该囊括这些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职业伦理和道德等“人性化”的标准。因为这些人的特殊使命,与社会的特定关系的利益体负有特定义务,故应该具备上述素质。 关于道德的考量,是最难的。但在信用论中,又是尤为重要的,靠自律是很难完成道德的完美,这就要靠一套制度,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限制来完成对道德的要求。 其次就是行业化的前提设置 。笔者主张在完善社会各层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整合中,要明确医疗的地位和特征,进行行业化的设置最大的好处就是明确了承担的义务,划定了享有的权利,给了行业健全发展的理性空间。 第三是制度的构建。传统的制度构建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一系列庞大的条文规范,在好多时候是规章超越着法律,矛盾着、混乱着。这应该是在行业化设置的契机中改变的,一国的法制的统一是无可非议的,制度的健全同样是新制度构件的第一需要。 无论是意识的加强,还是制度的构建,目的只有一个,强调医疗事故鉴定的值得信赖的地位,籍此完成鉴定的信用化改造。 三、信用制度下,的资格 (一) 鉴定活动的特点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发生争议并具有专业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活动。在纠纷或争议中,当事人之所以选择鉴定,无外乎是基于客观、公正、科学而对鉴定本身的信任,在此基础上赋予的期待。而一份值得信任,进而在诉讼中被采信的鉴定结论的基础就是鉴定人的求是。从逻辑的基点出发,鉴定的公信力源于各方对鉴定人的信任。可以说,鉴定人的信用程度关涉的不仅仅是其角色的扮演,更直指整个鉴定制度的存在和发展。 医事鉴定解决的是医疗行为的合理性纠纷的问题,是在医学、医疗科技、医疗实务操作等诸多专业知识技能中作用鉴别。而当事人,尤其是凭借大众认知水平无法理解的病患和家属,对鉴定人的信任首先源自其是这方面的专家。 医事鉴定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在行为和结果间的关系认定上是很难取舍:( 1)于医疗过失,在侵害的结果发生以前,患者已罹有某种疾病,而疾病变化无穷,欲明确地把握侵害行为发生前后患者之健康状态,十分不易。(2)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不明确性,因此实施时必须逐步配合患者之症状,并随其症状之变化而修正,在实施过程中欲把握特定之某一医疗行为,而认定系特定之加害行为,亦有困难。(3)医疗带有隐私性质,或在诊疗室或在手术室实施。因此,究已实施何种阶段之医疗行为(即特定加害行为),实不易为客观地证明(4)一般医疗过失,如有多数原因均可能引起法益侵害之结果时,欲明确定何者为发生结果之真正原因亦属不易 。 职责的重大与难度的高深使得对鉴定人资格的授予有了特别的要求,基于信用,鉴定人应具何种能力呢? (二) 世界各国关于确定鉴定人资格的问题上,存在两种基本原则: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人主义;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权主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专家证人制度,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见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人或机构,而是通过“某种专门的能力”来确定专家资格。即凡是某些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都可作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只要他们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具有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知识经验。而所谓的“专家资格”,无论是对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即使当事人聘任没有“专家资格”的专家证人,法官也可以采信。 在专家证人制度下,似乎容易出现证人素质参差不齐,认知能力难以保障的问题,而其选任制度避免了这些可能性。由于“专家证人”定当事人自己选任,则此种选择环境是在竞争的社会条件下,当事人通常会选那些专业技术水平高,设施好,经验丰富,有良好证人记录的信用程度高的专家为自己服务。故信用制度保障了专家证人针对专门问题做出意见的客观度、可信度。 在鉴定人资格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普通的做法是采取鉴定权主义原则,即由法律或权力机关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可以具备鉴定的主体资格,或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规定人或机构。这种法定或授权,限制了作业鉴定的主体范围,“资格”成为作业鉴定的首要条件,较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理解的专家通常是在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学科领域内受过层次教育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 当事人的选择则限定在鉴定人名录上,故当事人的信任也是建立在公权力上,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是分不开的。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医事鉴定的人员规定都是相对严格的,既要受过一定法医学专业知识教育,又重视经验的积累。例如,我国司法部与 2000年8月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用大量条文规定了职业资格管理和执业证书管理。国务院与2002年9月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家库由具有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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