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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信用论的探讨(4)

时间:2012-02-18 11:09来源: 作者: 点击:
姓名 :滑复栗 学号 :2002101001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张 弘 完成时间 : 2006年4月 成 绩 : [摘要]: 医疗行业是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后屏障,但不能避免的是,医疗事故时刻威胁着这种保障的
姓名 :滑复栗 学号 :2002101001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张 弘 完成时间 : 2006年4月 成 绩 : [摘要]: 医疗行业是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后屏障,但不能避免的是,医疗事故时刻威胁着这种保障的实现。面对医疗侵害,双方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确定发

    (三) 避免行业保护的危机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解决的是部门保护对信用制度的冲击。前面提到的建立行业制度是对抗以往司法、行政对鉴定的束缚和干预,可是当鉴定以行业出现的时候,不免会出现对行业信任的危机,就是所说的行业保护危机。这里主要指的就是建立 执业记录制度 。

    应该说在同为医事相关行业的前提下,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具有极为接近的亲缘性,尤其在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培养是经过相关医学院,而鉴定机构的专家成员都是医学领域的行家里手,这样就不免出现师生关系、同窗关系、研究伙伴关系和因为专业因缘产生的其他亲密关系。在如此复杂的人的关系中,如何保证做出的结论有说服力、取得公信效果,而无“亲亲相匿”之感,防范行业保护,同时保证鉴定结论的高效做出,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健全执业记录制度。

    执业记录是指对有资格从事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人员在从业时对其工作状况的一种表现的记载。它包括从业的时间、处理鉴定事项的数量(因有些鉴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需要保密,故不要求对所有鉴定事项作记录)、鉴定结论被接受的情况、当事人的意见、有无重大过失、有无违反程序及其他规定等。执业记录的建立,主要是在平时的从业过程中,强化责任分配,承担风险,结合从业资格的审核等相应措施,切实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质量,以客观标尺的姿态实现自我约束和行业管理的信用,避免行业保护的危机。

    执业记录制度是一项全面的规范制度,包括了为实现行业规范化、合理化的诸多要素,但可以主要分为披露回避制度、问责制度和累计注销制度。

    1 披露回避制度

    任何存在有可能出现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形的鉴定人应自行回避,接到选任通知时即自行主动告之,进行披露,鉴定人是涉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比如上面提到的因为工作产生的可能影响公正信服的关系,鉴定人都要主动披露并回避。如果确实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无论原因,即认为鉴定人存在过错,将此事件记录在鉴定人的职业记录上。当事人若发现鉴定人应回避而未回避,则可通过申诉方式向鉴定机构提出,若未被纠正且对鉴定有怀疑,可在诉讼中提出,法院查证后,做出不采信的决定,并做出有利于病患方的判决。

    2 问责制

    在这里主要强调鉴定人的行为规范,即违反规定即可启动问责程序。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又可以由鉴定机构自行启动。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种保障实体公正的程序性措施,在道义上有利于监督鉴定人,对鉴定人的司法监督也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主要的规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独立公正地鉴定:鉴定活动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既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也不受鉴定机构的内部干涉,并且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鉴定人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过早地对关键问题做出结论。

    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不可以私自接触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为了避免因为私自接触而产生先入为主或其他有害于鉴定活动的种种关系,这样规定是必要的。

    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很好的完成委托事项应该是自己的本分,这里做出明确要求是在划定一般注意原则和职业道德原则。为了鉴定作为一种公信力取得的行业出现,严格要求从业人员也是必要的。

    熟悉鉴定业务,提高鉴定水平:这是对鉴定人具体业务要求以外的延伸。对于提高鉴定水平,树立和维护鉴定的良好声誉都是很有必要的。

    3 累计注销制度

    在建记录累计后,与资格年检等挂钩,在出现规定的累计事项后,经过程序注销其鉴定人资格。这是规范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不仅在获取资格是要严格考察,获得资格后也要严格管理。

    注销就意味着失去了再次成为鉴定人员的资格,也就意味着他在一个行业里被赶了出来。在失去岗位的同时,也失去了他在一个行业里的所有荣誉和尊严,是一个相当严格的带有社会意义的行业性惩罚。

    通过披露回避制度、职业记录制度、累计注销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当事人对鉴定行业的信任,但应该认清的是,提高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是最紧迫的,也是经济的有效的途径。

    这三项制度都隐含了对鉴定人的严格责任理念,并不是对鉴定从业人员的苛责,而是制度的高保障性,目的是尽量排除人的因素而保障科学的立场。因为对于不了解医学的病患来说,任何人为因素的出现都可能导致对不利结论的怀疑,而对于病患,鉴定又是唯一的纠纷之“科学诊断”,是救济的开始,也是结束,故当事人的信任,尤其是病患方的信任和理解是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基础。鉴定的结果应达到即使病患不满意结果,但信服。

 

 

五、结语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用社会,在发展的浪潮下,社会的分工和职能划分越来越细,行业化是不能阻挡的潮流。愈是发展,就应信用。

    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而寻求鉴定事业的真正健康发展并逐渐成熟,行业化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思路。从立法的角度看,从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到社团法人的医学会,权利义务的明确带来了解决现实问题的一个契机,那就是在制度架构上保障鉴定机构的超然立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信力。这点转变是可喜的,但是从鉴定事业的长远来看,这些还远远不够。因为在条例实施后还有很多现实问题无法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鉴定成为一个行业的需求。本文仅从信用的视角,尝试在医事鉴定的中立性基础上,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行业化,实现鉴定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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