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滑复栗 学号 :2002101001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张 弘 完成时间 : 2006年4月 成 绩 : [摘要]: 医疗行业是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后屏障,但不能避免的是,医疗事故时刻威胁着这种保障的实现。面对医疗侵害,双方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确定发
高深的专业知识固然是鉴定人从业鉴定的基础,也是得出客观鉴定结论的保障,但基于信用,还要考察鉴定人的道德素养。单靠规则的建制不可能达到公信的道德的提高,故应从鉴定人的培养教育和从业教育上加以保障。在学校教育时加强道德教育和公德教育,在取得资格前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在从业后采取诸如职业记录等形式评定鉴定人的信用程度。
四、 信用制度下,的设立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以客观、公正、高度学术性超然的立场来鉴定医疗纠纷的责任。如何设立鉴定机构才能保障它的超然立场,达到鉴定结论的公信程度,如何在制度的构建中权衡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医患家属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在这里仅从两个方面审视鉴定机构之设立:中立性和行业性。
(一) 国外鉴定机构的设立制度 1 美国鉴定机构中立观 美国各类实验室与各司法机关包括警察局在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服务,且机构负责派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无论是联邦调查局的犯罪侦察实验室,还是州、县、市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均是独立设置。另外,美国公立实验室是由政府直接投资,而不是投资给某个部门,再由部门划拨。这种直接由政府划拨的方式有利于集中物力、人力,保证了鉴定工作的开展 。从而在工作的具体环节上,摆脱了行政上的操作,避免了因后勤保障上的问题屈服于主管部门。 2 英国鉴定机构中立观 在英国,鉴定机构与执法部门是完全分离的。苏格兰属于大陆法系,其司法鉴定更注重权威和鉴定人登记注册,但也反复强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独立地位。英格兰属普通法系, 1991年改革后,原系官方机构的鉴定机构转变为民间组织、独立法人,自负盈亏,成为公司型的鉴定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由收取鉴定服务费中解决,该政府向鉴定机构投资为向服务需求机构投资,警方和其他需求单位委托进行鉴定,并向其支付鉴定费用。在苏格兰,警署还委托技术力量雄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鉴定,这不仅提高了鉴定结论的科技含量,也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中立、公正,是社会分工合作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具体体现 。 3 澳大利亚鉴定机构中立观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独立,鉴定机构不隶属于警察、司法、执法部门,仅以科学的立场为解决诉讼涉及的科技问题提供服务,参加诉讼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无疑提高了鉴定结论的公信力。澳大利亚司法鉴定事业发达的另一主要原因就是专业分工协作和资源合理配置与共享规律对于司法鉴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通过协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互相扬长避短,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力和仪器的作用,实现共同发展的“双赢”目标。另外,澳大利亚鉴定机构分工高度专业化,求精求专,而并不一味追求门类齐全 。可见,专业化和合作化为鉴定机构的中立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 我国鉴定机构的中立 鉴定活动隶属于司法部门或执法部门,容易使鉴定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特别是医事鉴定,行政管理部门的操作不免让人联想起“老子”与“儿子”的关系,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也不利于鉴定资源的优化配置。鉴定活动的中立性能最大程度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利益,真正体现鉴定结论的公信。 国务院于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修改是最大的。鉴定由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改为医学会组织,相应地将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从专家库中选出的专家鉴定组,并确定鉴定方式为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为通过等等。《条例》的进步意义是明确的,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似乎仍不可避免。 医学会并非因为《条例》的颁布成为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凭职权进行鉴定部门的选择。由于医学会并非法定的唯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这样当人民法院选择时,就完全存在绕开医学会另聘人员进行鉴定的可能性,司法权过多介入鉴定,很有可能造成人为因素的增加,使得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当事人,尤其是病患和家属仍然面临权利的不救济状态。 中华医学会及各地分会作为学术性团体的社团法人,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但如何处理和其他各方的关系,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确定一元为基础,即以医学会为主导的法定鉴定机构体系,将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在内的鉴定真正行业化,建立行业标准,实行行业管理,真正达到鉴定机构的“ 以客观、公正、高度学术性超然的立场来鉴定医疗纠纷的责任 ”的目标,确定服务的本位,但等价交换规律绝不能操纵法律的运行,鉴定人应将自己定位在科学家上,从事的一切只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司法实践上的体现,探求真相就是使命。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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