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癌=拔错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规违法 这个等式是今年7月由吉林省5位医疗专家用一下午时间推出的最新科研成果。等式的右边还可以换成其他选项,如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共16个选项。不过在一年零三个月前,黑龙江省的另5位医疗专
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其实,缺德的专家是用这一条为第6条做铺垫.这就说明她们收了医方的好处,费尽心机为医方消灾,屁股早就坐歪了! 【 第5条.根据本院术后病理结果,该术式合理.】 这次鉴定,有二位病理专家参与.并在第3条分析意见中做了结论.那末,术式是否合理,就应用这个权威的正确的病理结论做根据.怎么还会依据医方那个与现场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病理诊断呢?? 只要有一般逻辑常识的网友都知道:错误的前提,推理不出正确的结论.医学会和鉴定专家不是没有逻辑常识,她们是没有做人的良心! 良知泯灭!!! 术式错误,非出医疗事故不可! 鉴定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中指出其错误,帮助肇事者和责任医院总结经验,强医术,端医术,正医风,树医德!!! 而这些缺德专家一味替医方开脱,对医方纵容袒护。 证明:吃人嘴短,拿人手更短!!! 【第6条.术后一年半患卵巢恶性肿瘤是疾病的自然发展过程.】 我们每一个人去医院,都是为了把病治好,在现有医疗条件下,只要医生按诊疗常规,结合病情发展和患方要求,就一定能把简单的手术做好. 如果医方这样做了,切除了患侧卵巢, 就不会在原位复发.连卵巢都不存在了,还会在原位“自然发展”成卵巢癌??? 而且是术后一年复发,由于医方(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当事人(赵志娟)放任错误为掩盖手术失败,在治疗中使用大量激素,企图杀人灭口.不是“一年半患卵巢恶性肿瘤”.专家和医学会拿了患方的鉴定费,不为患者负责也就算了.反倒成了医方的杀人帮凶!!! 专替医方打掩护...... 不是太缺德了吗??? 太缺德了! 缺德!!! 【第7条.医方医疗过失与患者卵巢癌发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条分析意见竟如奇峰凸起,让人模不着头脑.上面6条分析意见都在费尽心机地极力为医方开脱,医方没有任何医疗过失,因果关系从何而来? 大概是医学会为了维持原判,就送了一个空人情。 但是做为鉴定结论的分析意见,违背了最起码的“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不是什么好心,而是医学会、鉴定专家和肇事医生伙穿一条裤子,为了让患方接受鉴定结果并且得不到赔偿,故意设下的陷阱! 接下来请看林英案省级重新鉴定结论 〖 九、结论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等四、《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林英的医疗护理意见:定期复查、随诊. 2009年7月24日 】 上述结论分析: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的概念】指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凡是医疗事故,就必须在鉴定结论中列出医疗机构 违法违规医疗过失的具体行为,而且应明确指出:哪一过失违反了哪一个法律或法规和规范 常规,并指出具体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根据《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制定的.其中,双侧卵巢缺失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四级列举了16种无功能障碍情形,甚中就有拔错一颗.牙!!! 黑龙江省医鉴[2009]057号鉴定结论只说是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鉴定,却并未指明是根据哪一条、哪-款.这是因为无论根据该《标准》的任何一条、任何一款,都不能鉴定为无任何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所以,鉴定委托审核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3日致省医鉴办《重新鉴定申请》中,明确指出:鉴定结论无法律根据! 其它两条申请理由是:一.鉴定程序违规;二.鉴定书缺少法定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摘录)(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摘录)(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是发生在黑龙江的真实案例 文中的"我"是 医疗事故晚期癌患者林英) 201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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