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 应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的邀请,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凌敬昆为团长的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于2001年12月2日至14日赴澳大利亚进行了司法鉴定专业考察。本次考察团成员8人分别来自部法规教育司、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
司法鉴定属于特殊行业,因此,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机构与人员的资质管理制度来保证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由于鉴定机构多系统的分散管理,迄今仍无统一完善的鉴定人职业准入资格制度与鉴定机构的许可评估制度,造成了司法鉴定的混乱无序,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差等诸多弊端。 4. 完善的证据质证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采用。澳大利亚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过程中,一般都需要鉴定人以专业人员身份出庭作证,向法官、陪审团就其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进行明确的解释,并接受对方辩护人或者聘请的鉴定人的当面质证。这种质证机制,有利于排除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剔除各种伪证和虚假的证据,有利于鉴定人提高鉴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对于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的法庭质证程序,对于注重培养鉴定人与法庭进行沟通的能力极有好处,鉴定人不仅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结论,更需要在法庭上面对一般公众,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科学技术理论。这既是对鉴定人专业能力的检验,也是鉴定人个人素质与才华的展示,更是一种促进和保障证据准确性的有效机制。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很少出庭,或者因缺乏系统的训练而不能在法庭上准确解释专门性问题,而影响了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程度。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重点研究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让鉴定的科学性在法庭上接受检验,更有效地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5.重视司法鉴定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 澳大利亚十分重视司法鉴定学科发展及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与大学的合作非常密切,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有强大的队伍保障与智力支持。首先,众多的大学设立开设专门专业或实践课程,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可以到警察局的实验室实习,以此对学生进行研究性和实践型学习能力的培养;其次,学校的专业实验室承担大量的司法鉴定领域的科研项目,形成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关系;再次,司法鉴定工作者密切关注司法鉴定技术的世界发展趋势,并有专门的组织考虑如何及时将世界前沿的理论与技术成果运用、推广到司法鉴定领域,保证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考察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澳大利亚司法鉴定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频繁,司法鉴定工作者的视野比较开阔。这首先是因为有发达的法治大环境的保障,使得从业人员在整个社会中有较高的地位,执业活动得到应有的尊重,没有各种人为的制约因素;其次是因为鉴定服务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已经形成,司法鉴定工作者充分认识到自己必须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始终站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前沿阵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从而有压力与动力去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的专业修养;再次,是因为澳大利亚有健全完善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使得从业人员有大量的机会去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专业研究和学术讨论。 我国加入WTO后,虽然司法鉴定因其行业特殊性而不会对国外开放,但同样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大量的国际民事、商事诉讼为司法鉴定开辟了广阔的服务空间与领域;同时也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借鉴国外经验与成功管理模式,不断改革创新提供了发展契机。挑战体现在:第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诸多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国际信誉,也将进一步引发国际对我国公正司法的怀疑;第二,我国现有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不高,继续教育制度尚未建立,难以适应业务拓展的需要。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未来的国力竞争最直接地体现在人才素质与能力的竞争上。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与世界接轨的包括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培养制度、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内的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培养造就一支专业素质、法律素质极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是我们迎接挑战,保证我国司法鉴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通过考察,考察团成员普遍感觉到开拓了视野、开阔了思路、增长了见识。并在全面客观地比较中澳司法鉴定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改革我国现有司法鉴定体制的工作思路,增强了我们推进司法鉴定体制创新的信心。 附:司法部赴澳大利亚司法鉴定考察团人员名单 司法部赴澳大利亚司法鉴定考察团人员名单 凌敬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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