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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考察报告(3)

时间:2012-02-18 10:51来源: 作者: 点击: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考察报告 受日本法医学会的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一行7人,从 2002年4月21日至 28日对日本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访问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考察报告 受日本法医学会的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一行7人,从 2002年4月21日至 28日对日本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访问。 此次考察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日本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

1 、 毒物分析

   也许是受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影响,日本对毒物分析专业的投入相比其他专业明显较大,设备配置也比较合理,不仅包括常见的有机小分子毒物的检验设备,也有无机毒物的检验设备,同我国的毒物分析实验室相比,在无机分析方面的设备力量比我们强。毒物分析实验室中常见的设备,除光谱和色谱仪外,还有高质量数及高分辨率质谱、气质联用、液质联用、质质联用、等离子质谱、拉曼光谱、扫描电镜、元素分析等专门设备。目前在中国毒物分析实验室还比较少见的液质联用仪,在日本已比较普遍。
日本目前毒物分析的主要对象是兴奋剂、酒精、一氧化碳及安眠镇静类药物等,在中国目前还比较常见的有机磷农药中毒及鼠药中毒的现象在日本已十分罕见,农药中毒主要是一些除草剂中毒。在刑事毒物分析中,最常见的是兴奋剂,以大坂府为例,涉及兴奋剂检测的尿样每年约有 2 万余例;在兴奋剂滥用的处罚中,有专门的法规规定,同时涉毒对象的体内分析是处罚的基础,这一点目前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实行;在常规的兴奋剂检测中,强调使用尿液、毛发等非创伤性样本,目的是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值得我们借鉴。免疫技术在毒物分析中的使用已十分广泛,常用的免疫试剂盒有:兴奋剂类、滥用药物及安眠镇静药类等。先采用试剂盒对尿样进行筛选分析,对阳性结果再进一步用质谱法作确证实验。对样本的提取及交接等程序性问题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日本有兴奋剂等违禁药物的专门法规,如最近又规定了贩卖有致幻作用的仙人掌类植物为违法行为。对检测使用的方法,日本法医学会有指导性的技术文件;科学警察系统内部也有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在毒物分析技术的研究方面,主要的研究方向有:快速系统毒物分析技术的研究、兴奋剂来源的研究及毒理学研究等。由于日本的汽车十分普及,所以与汽车有关的毒物分析内容较多,如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测定,利用汽车尾气自杀和他杀的分析等。此类案件的发生趋势和技术研究,以及中毒毒理学方面的研究,对我们今后的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日本有毒物分析专业方面的专门性学会叫 “ 日本法中毒学会 ” ,并定期出版《法中毒》专业杂志。

    由于日本对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管理,在毒物分析方面的鉴定机构不少,但在人员和设备配置上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日本毒物分析的专家也在考虑对全国的毒物分析力量进行整合,成立全国性、分地域的中毒检验中心,但还没有得到政府批准。

    2 、 DNA 技术

    DNA 技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技术研究和相关的立法研究及技术标准的建立也已引起了普遍的关注。但日本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水平还比较低, DNA 技术在实际鉴定中的应用还不多,没有 DNA 鉴定法案,没有关于 DNA 检验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也没有建立 DNA 检验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甚至在法律界和技术界对 DNA 立法和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重视。据介绍,在刑事案件中进行 DNA 检验的案件数量极少。以大坂府警察搜查研究所为例,每年受理个体识别的案件约 200 例,但经过 DNA 检测的仅 100 例。大学所做的此类刑事案件更少,从考察团所访问的几所大学的情况看,一般每年在 10 例以下。搜查研究所因技术或设备原因解决不了的案件,则送大学医学院检验。民事案件的所有相关鉴定主要由大学受理(如亲子鉴定),鉴定时由法院或律师委托。鉴定费用一般为 20 万日元 / 样本,从数量上看也不多。

    科学警察系统有关于 DNA 检验项目的技术规定,大学和社会的 DNA 实验室则不受该规定约束(可以自行选择 DNA 位点,对于新位点的使用可依据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在鉴定中,各实验室较多使用的是 DQa 、 PM 、 D1S80 ,在不久的将来将使用 Profiler Plus 取代现有的检测系统。可以讲,日本在 DNA 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研究和应用均落后于中国。

    但有一点对我们也是有所启发的,即传统的技术的合理使用问题。从考察的一些实验室看,不单纯的依靠某一项技术,即使是一项十分先进的技术,而是十分注意发挥不同技术的综合优势,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标。一些传统技术的使用仍十分频繁,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值得我们借鉴。

    3 、赔偿医学

    日本对因劳动、交通或其它灾害事故所致的人身伤害的鉴定和赔偿,施行 4 种法规,即:对一般工人施行劳动基准法与劳灾保险法;对船员施行船员保险法;对国家公务人员施行国家公务人员灾害赔偿法;对车祸受害者施行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在该法基础上实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不论那种法规,在确定人身障碍的程度时都以劳灾保险法的人身障碍等级表为基准。

    就后遗障碍等级评价, 1932 年 1 月颁布的《劳动者灾害扶助法》附有 “ 身体障碍等级及障碍抚恤费表 ” ,该表障碍的不同程度分为 14 级, 98 种障碍,其后经增删至 1981 年达 140 种,成为现行日本评定身体障碍的基准。在事故寄与度的评价中,最近也有新的进展,但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

日本目前进行赔偿医学评定的鉴定人员主要是医师和大学教授,如大坂大学在赔偿医学的研究及实践中处于先进的地位。 1982 年日本成立了 “ 赔偿医学研究会 ” , 1984 年改为 “ 日本赔偿医学会 ” , 1985 年出版《赔偿医学》杂志。

    总之,日本在赔偿医学领域的研究及应用仍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的发展有不小的促进作用,如事故寄予度等概念均来自日本对赔偿医学研究。但在鉴定标准的制订和统一等方面,我们已有超过了日本同行的趋势,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也更多。
同时,日本目前在赔偿医学鉴定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等,与中国面临的问题十分相似。据介绍,日本的精神病鉴定比较混乱,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需要 1 年时间。所以,日本的法律界和技术部门对此类问题也已开始了讨论,及时追踪其动态,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制度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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