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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3)

时间:2012-02-22 09:53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此规定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

    但如果受害者是一位七、八十岁的老妪,同是一样损害后果,后者的精神痛苦肯定小的多。再如,同样情节和责任的交通肇事罪,前者死者为一企业家或科学家,后者死者为一个精神病或身体高度残疾人,两个相同的案件给死者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肯定是相差巨大的。所以说,统一确定赔偿数额既缺乏可操作性,也难以实现个案的公平。因此,赔偿数额只能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考虑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程度、侵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恶劣态度、手段、侵害后果、侵害人的认罪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的实际承担能力、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基础上来具体衡量,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数额。当然以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赔偿幅度进行规定,避免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在同一法院或地区做出数额相差悬殊的判决,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们认为,以财产作为补偿精神损害的一种方式,其用意不在于单纯将被害人的人格等同于商品。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其他弥补精神损害的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一样,是作为抚慰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在许多案件中, 仅仅有被告人的赔礼道歉是不足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受到国家公力惩罚的情形下,这种痛苦仍然深深存在。而对被害人加以财产补偿,以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抚慰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作为现代各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所以,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因此,建议我们尽快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认,使受害人的精神进一步得到慰籍,共建一个和谐、文明的法制社会。

注释:

[1]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6页。

[2]参见樊宗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36页。

[3]参见陈卫东、李奋飞著《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起思考》,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119-120页。

[4]参见陈卫东、李奋飞著《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起思考》,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119-126页。

参考文献目录:

①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樊宗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陈卫东、李奋飞《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起思考》,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

④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第6期。

(作者单位: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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