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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已成为我国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这一制度违背我国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入手,进一步分析这一制度设立脱离实际,最终得出这一制度危害性,应予以及时撤销的结论 [关键词]: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违法性 医疗
民事赔偿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包括了全面赔偿原则。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了具体规定,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依照《立法法》第8条第七项之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另行制定民事赔偿制度,《条例》限额赔偿规定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限额赔偿制度严重影响了公民应有的人身权利,如果规定这一制度,也应当依照《立法法》上述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制定。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史上,只有真正符合社会伦理,体现道德公正的法才是良法,才能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条例》不但脱离了《宪法》维护人权的基本精神,而且与《民法通则》相抵触,违背了法律应有正义和公平原则,毫不顾忌站在医疗机构一边,赤裸裸地维护卫生部门利益,明显带有部门立法的痕迹。 国务院越权立法,制定独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这一民事制度,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我国法院无权对行政法规的效力作出评价,导致了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只能依照《条例》来确定赔偿数额。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审理医疗事故案件,以特别法《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为此,公民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果不及时制止《条例》的限额赔偿制度,将导致广大民众对法律丧失信心,激化医患矛盾,最终损害了我国法治的建设。鉴于此,笔者强烈呼吁唯一有权评价行政法规效力的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之规定及时撤销《条例》。 总结 以削减公民应得的财产赔偿权利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属于本末倒置的制度设计,在人命价值不如一辆普通非亚特轿车的情况下,中国将可能成为培育庸医的最大温床。目前医患纠纷的愈演愈烈不正是向我们发出警示,医疗质量在人为的下滑!果真如此的话,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在以人为本的今天,发展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本身,而是为了人。思想家王蒙提醒我们:“如果发展的结果是损害而不是改善了人的状况,要这样的发展干什么?”法律是为了保护人,而不是保护抽象的概念,只有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才能促使医务人员忠于职守,提高医疗质量,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废止医疗限额赔偿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愿这一天早日到来。 参考书目: 1、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出版第606页。 2、2006年3月17日《辽宁法制报》文章《医疗事故不给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月出版P363页。 4、杨立新著《侵权法》(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第780页)。 5、这一段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观点。 6、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总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P161页。 7、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总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P123页。 8、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总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P132页。 (作者单位:浙江省浙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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